組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男生公開組
團體得分賽 |
台灣
體育學院 |
╳ |
╳ |
╳ |
╳ |
╳ |
男生公開組
團體過關賽 |
台灣
體育學院 |
╳ |
╳ |
╳ |
╳ |
╳ |
男生一般組
團體得分賽 |
清華大學 |
台灣大學 |
輔仁大學 |
陸軍
軍官學校 |
中興大學 |
逢甲大學 |
男生一般組
團體過關賽 |
亞太
技術學院 |
陸軍
軍官學校 |
清華大學 |
中興大學 |
中央
警察大學 |
高雄
醫學大學 |
女生公開組
團體得分賽 |
台灣
體育學院 |
╳ |
╳ |
╳ |
╳ |
╳ |
女生公開組
團體過關賽 |
台灣
體育學院 |
╳ |
╳ |
╳ |
╳ |
╳ |
女生一般組
團體得分賽 |
輔仁大學 |
台灣大學 |
交通大學 |
政治大學 |
╳ |
╳ |
女生一般組
團體過關賽 |
台灣大學 |
輔仁大學 |
文化大學 |
交通大學 |
╳ |
╳ |
男生組三段
以上個人賽 |
台灣體育學院
姜尚晏 |
台灣體育學院
尤捷翔 |
台北體育學院
曾子詮 |
台北體育學院
王志學 |
台北體育學院
林政廷 |
臺南大學
翁文喜 |
男生組初、
二段個人賽 |
台灣體育學院
周?年 |
台北體育學院
李嘉承 |
台灣體育學院
陳偉群 |
台灣師範大學
高俊雄 |
台灣體育學院
劉裕銘 |
台灣體育學院
高酩勛 |
男生組
段外個人賽 |
元智大學
卓訓漳 |
國立清華大學
邱俊嘉 |
台灣大學
楊順清 |
臺灣觀光學院
江戎軍 |
逢甲大學
陳政偉 |
中央警察大學
洪茂仕 |
女生組二段
以上個人賽 |
台灣體育學院
劉佳盈 |
台灣體育學院
陳孟琦 |
輔仁大學
中?香苗 |
台灣體育學院
蔡佳芳 |
台灣體育學院
陳欣濃 |
台灣體育學院
黃筑筠 |
女生組
初段個人賽 |
亞太技術學院
曹夢婷 |
台北體育學院
張齊玲 |
臺南大學
鄭詠心 |
文化大學
許馨方 |
台北體育學院
李佳璟 |
國立體育大學
黃聖茹 |
女生組
段外個人賽 |
文化大學
唐玉庭 |
文藻外語學院
方靖婷 |
義守大學
柯怡慧 |
元智大學
卓知儀 |
高雄醫學大學
王 淨 |
陸軍軍官學校
高唯真 |
一、 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劍道精神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文武青年感情,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 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五、 承辦學校:陸軍軍官學校
六、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9、20日(星期六、日)共計二天。
八、 比賽地點:陸軍軍官學校學生活動中心
九、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十、 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公開組、一般組):
1. 男生公開組得分賽
2. 男生一般組得分賽
3. 女生公開組得分賽
4. 女生一般組得分賽
5. 男生公開組過關賽
6. 男生一般組過關賽
7. 女生公開組過關賽
8. 女生一般組過關賽
(二)個人賽:
1. 男生組:分段外、初、二段、三段以上等三組。
2. 女生組:分段外、初段、二段以上等三組。
十二、比賽組別(團體賽及個人賽):
(一) 男生公開組:大學院校之男生。
(二) 女生公開組:大學院校之女生。
(三) 男生一般組:限大學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男生。
(四) 女生一般組:限大學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女生。
註:
1.運動績優生(符合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學生)參賽規定:
(1)依大專體育總會94.08.03第五屆第二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競賽運動類項目屬個人性團體賽但有體位或能力分級限制時,運動績優生一律參加公開組個人賽或團體賽。
2. 有體育科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科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3. 一人不得同時報名參加二組。
十三、競賽辦法:
(一)團體賽:
1.得分賽:
(1)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
(3)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勝負:計時公開組(四分鐘)、一般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
(5)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按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決定之。
(6)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負次數多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2.過關賽:
(1)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決賽採雙敗淘汰制。
5.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
(3)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不依段位順序排列,可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
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帄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
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方式,直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5)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未完賽選手之多者為勝;若仍無法決定勝負時,則由該隊主將出賽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二)個人賽:採得分制,計時(男四分鐘、女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五、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男、女生長度同為120公分以內,男生重量51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男、女頇長114公分以內,重量男生440公克以上,女生400公克以上;短刀男、女頇62公分以內,重量男生280-300公克以內,女生250-280公克以內。
十六、報名辦法:
(一) 日 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14日(星期五)17:00截止,以電子郵件為憑WORD2003(逾期不受理報名),紙本報名表為輔。
(二) 住 址:高雄市鳳山區維武路1號(陸軍軍官學校體育組)
(三) 電 話:07-7903374
(四) 傳 真:07-7424162(傳真完後,請來電確認)
(六) 競賽代辦費:團體每組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以男生組,女生組區分),個人每人繳交新台幣伍佰元整。費用請隨報名表以現金袋掛號寄出;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頇於10月21日(星期五)17:00前提出,並加傳電子檔。
(七) 保險費: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需檢附保險費收據影本以茲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十七、比賽抽籤:100年10月28日(星期五)15:00時於本校學生活動中心舉行,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八、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日 期:100年11月18日(星期五)15:00時整,不另行通知。
(二)地 點:學生活動中心視聽教室。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教練,則不得提出各項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對運動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九、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0年11月19日(星期六)08:30時於陸軍軍官學校學生活動中心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星期日)16:00時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提前十分鐘進場準備。
(四)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頇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七)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細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二十、獎勵:
(一)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獎狀乙幀。
(二)個人賽各組取六名,一∼三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幀,四∼六名頒發獎狀乙幀。
二十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 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二、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頇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後,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三、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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