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項目\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社會男子 |
基隆
劍道委員會A |
交大劍友 |
光武劍友A |
基隆
劍道委員會B |
X |
X |
女子組 |
基隆
劍道委員會A |
基隆
劍道委員會B |
敦南劍道社 |
士林高商 |
X |
X |
高中男子 |
光隆家商 |
聖心高中A |
聖心高中B |
基隆高中 |
X |
X |
高中女子 |
光隆家商B |
光隆家商 |
X |
X |
X |
X |
學生男子 |
宜蘭高商B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龍華
科技大學C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X |
X |
國小高年級 |
板橋劍道館 |
中和國小 |
石牌劍道社A |
建德國小 |
X |
X |
國小低年級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鄧公國小A |
高雄鳳山
中正國小 |
中和國小 |
X |
X |
團
體
過
關
賽 |
社會男子 |
交大劍友 |
基隆
劍道委員會A |
基隆
劍道委員會B |
X |
X |
X |
學生男子 |
宜蘭高商B |
石牌劍道社 |
大安高工
劍道社 |
淡水
劍道委員會 |
X |
X |
國小高年級 |
建德國小 |
中和國小 |
石牌劍道社A |
X |
X |
X |
國小低年級 |
高雄鳳山
中正國小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鄧公國小A |
中和國小 |
X |
X |
個
人
賽 |
社會男子 |
交大劍友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交大劍友 |
基隆劍道委員會 |
X |
X |
陳之強 |
潘彥宇 |
黃志誠 |
洪育旻 |
X |
X |
學生男子 |
土林高商 |
宜蘭慧燈中學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淡水
劍道委員會 |
海洋大學 |
宜蘭高商 |
黃詩為 |
詹定承 |
洪嘉鴻 |
許越甯 |
杜克成 |
李杰珉 |
社會女子
個人賽 |
交大劍友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士林高商 |
敦南劍道社 |
宜蘭慧燈中學 |
陳文柔 |
江倩 |
湯逸廷 |
游秋子 |
梁晴嵐 |
何玉華 |
高中男子 |
光隆家商 |
基隆聖心高中 |
基隆聖心高中 |
基隆聖心高中 |
光隆家商 |
國立基隆高中 |
|
王柏文 |
陳奕臣 |
楊玉安 |
謝秉諺 |
劉成宗 |
朱正煊 |
高中女子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X |
X |
|
魏彣靜 |
林憶容 |
趙苑淳 |
李宛柔 |
X |
X |
國中男子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體育館 |
基隆劍道委員會 |
|
廖英順 |
杜晨暟 |
陳裕勛 |
涂士弘 |
蔡照羿 |
陳聖憬 |
國中女子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X |
X |
X |
|
陳盈婷 |
陳姿霖 |
鍾依璇 |
X |
X |
X |
國小
高年級女子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敦南劍道社 |
三坑劍道 |
|
鄭依柔 |
游妤璇 |
謝宇玟 |
余佳蓁 |
蕭晏葶 |
華祖儀 |
國小
五、六年級男子 |
中和國小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板橋劍道館 |
板橋劍道館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建德國小 |
|
黃梓倫 |
江昇融 |
黃囿蒼 |
黃庭毅 |
陸冠丞 |
胡寬竑 |
國小
三、四年級男子 |
高雄鳳山
中正國小 |
基隆市劍道
發展協會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鄧公國小 |
高雄鳳山
中正國小 |
基隆市
劍道發展協會 |
王亭烜 |
林禹翰 |
江旻勳 |
林子嵃 |
葉益宏 |
羅示凱 |
國小
一、二年級男子 |
高雄市
楠梓國小 |
板橋劍道館 |
基隆市劍道
發展協會 |
建德國小 |
基隆
劍道委員會 |
鄧公國小 |
楊睿祥 |
王韋勛 |
李承奕 |
紀凱文 |
黃翊晟 |
陳洛均 |
國小低年級女子 |
基隆市劍道
發展協會 |
樹林國小 |
樹林國小 |
板橋劍道館 |
樹林國小 |
板橋劍道館 |
施秀儀 |
陳樂嘉 |
蘇鈺雯 |
張詠毓 |
黃乙玲 |
黃莆棉 |
一、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
五、執行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辨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PS.(體育館二樓看台整修中不得進入,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1. 社會男子團體組
2. 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數足夠另行通知分組
3. 高中男子團體組〈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4. 高中女子團體組〈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5. 學生男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
6.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五、六年級)
7.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四年級(含)以下)
團體過關賽:
1. 社會男子團體組
2. 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數足夠另行通知分組
3. 學生男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
4.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五、六年級)
5.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四年級(含)以下)
個 人 賽:
1. 社會男子個人賽
2. 女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人數足夠另行通知分組
3. 學生男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國、高中、大學、研究所學生)
4. 高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5. 高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6. 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7. 國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及就讀基隆市者〉
8. 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9. 國小中年級男子個人賽(三、四年級)
10. 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一、二年級)
11. 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12. 國小低年級女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十、參加資格:
1.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2.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5月25日截止星期三(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
報名處:204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07巷68-2號3F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簡至毅收
電話:(02)24270807 0939-038379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 報名 e-mail : kendochien@gmail.com 報名後未收到E-MAIL回覆請來電確認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1,200元整,過關賽每隊1,200元整,個人賽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每隊1名。
十六、抽 籤:訂定於5月27日(星期五)於晚上19:00抽籤。
地址:基隆市信二路40號之一 (基隆市立體育館)
十七、獎 勵:
1.團體組: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取前六名,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四~六名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0年6月12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二十、領隊會議:100年6月12日(星期日)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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