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為參加2012年5月國際劍道聯盟(F.I.K.)於義大利諾瓦拉舉辦每三年一次之第15屆世界劍道錦標賽(15W.K.C.),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我國參加比賽,爭取最佳成績,為國爭光,以提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教育部、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7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40之1號)
八、比賽分組:(一)男子組個人賽。 (二)女子組個人賽。
九、參加資格:
(一)男子必需具備本國國籍及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三段以上段位者(含三段),且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二)女子必需具備本國國籍及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初段以上段位者(含初段),且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十、比賽制度:採分組循環賽制(分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第一次循環賽:選出4位正選選手
依報名人數,分A、B、C、D四組循環,各組取第1名為正選選手,各組再取第2、3、4名進行抽籤,參加第二次循環賽。
第二次循環賽:選出3位正選選手
第一次循環賽之各組第2、3、4名(共12人),分E、F、G三組循環,分別抽E、F、G三組籤,每組4人,各組取第1名為正選選手,各組第2名,參加第三次循環賽。
第三次循環賽:選出3位候補選手
第二次循環賽之各組第2名(共3人),進行循環賽,依比賽結果順序排定為後補一、二、三名選手。
※此次分組循環賽制,雙方必須比出勝負,若該組兩人積分(勝負人數)相同時,以該兩人比賽時之勝者為勝;若該組三人以上積分(勝負人數)相同,以該勝負相關人員比賽時之勝者為勝,若該勝負相關人員比賽時成績相互抵觸(互咬)時,以該勝負相關人員得分支數多者為勝。若再相同,以該勝負相關人員失分少者為勝。若再相同時,加賽決定之。
十一、比賽辦法:個人賽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竹劍規定:劍之長短、重量,以下列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男子組:劍長120公分以下,重量51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重量44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重量280∼300公克以下。
(二)女子組:劍長120公分以下,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年12月22日(星期四)截止。
(以郵戳為準,請務必遵守報名截止日,逾時不予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每人新台幣貳仟元整。請填具大會專用報名表,請務必連同報名費,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
(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請務必以電話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五、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六、各參加人員一切費用自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七、抽 籤:本次比賽為求公平、公正、公開,於比賽當天由各選手親自抽籤並分配組別,如未依規定抽籤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本次選拔男、女子各選出7位為國家代表隊選手,代表我國參加2012年5月國際劍道聯盟(F.I.K.)於義大利諾瓦拉舉辦第15屆世界劍道錦標賽(15W.K.C.)。
(二)代表隊選手名單,由大會公佈,並由中華民國劍道協會頒發當選證書以資鼓勵。
十九、注意事項:
(一)本次報名費收入除支付選拔賽所需相關費用外,如有結餘款,將全數作為補助參加2012年第15屆世界劍道錦標賽相關之經費。
(二)本次參加2012年第15屆世界劍道錦標賽所需相關經費,除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及各界人士捐贈款項外,若經費仍不足時,代表隊之領隊、管理、教練及選手需自行負擔。
(三)選手於獲得代表隊資格後,將請正選國手簽署後附之切結書,俾便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辦理後續參加世界劍道錦標賽之相關作業。
二十、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之審判委員會審議,如抗議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一、附 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三)開幕式訂於101年1月7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參賽選手應於當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四)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