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一年中壢市第一屆市長盃劍道錦標賽

下載報名表
下載競賽成績

一、宗旨:提倡宣導劍道運動風氣,倍增劍道運動人口,由劍道的特性養成重視禮節,嚴守信義,鍛鍊強健體魄。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中華民國劍道促進協會、台灣省劍道協會、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議會
三、主辦單位:中壢市公所、中壢市民代表會
四、承辦單位:中壢市體育會
五、執行單位:中壢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辨單位:中壢高中、中原大學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八、比賽地點:國立中壢高中自強館(桃園縣中壢市三光路115號)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3.學生男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6.國小女生組〈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3.學生男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國中、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6.國小女生組〈如隊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個人賽:
1.社會男子個人賽
2.女子組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國中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人數足夠另行分組。
3.學生男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國中、高中、大學、研究所學生)如人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4.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6.國小女子個人賽〈如人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十、參加資格:
1.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2.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2月17日(星期五)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
報名處: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3段66號
中壢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吳家斌收電話:0975-927519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報名,報名後未收到
e-mail回覆請來電確認。e-mail:zkendo999@gmail.com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1,000元整,過關賽每隊1,000元整,個人賽每人2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每隊1名。
十五、抽籤:訂定於101年2月25日(星期五)於晚上19:00抽籤。地址: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2段330號(北勢國小活動中心)
十六、獎勵:
1.團體組:每組別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每組別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牌獎狀,以資鼓勵。
十七、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八、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1年3月4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請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十九、領隊會議:101年3月4日(星期日)早上8時整於比賽場館召開。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