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國青少年暨高齡者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成績公布

       名次/組別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男子50歲至59歲組
鳳山劍道協會A
陸官劍道校友隊
高中男子組
桃園縣永豐高中A
臺北市育成高中A
桃園縣永豐高中B
高雄市中正高中A
臺北市育成高中B
國中男子組
臺北市新興國中
高雄市獅甲國中
高雄市大灣國中
臺中市大華國中A
臺南市佳里劍道委員會
鳳山劍道協會
國中女子組
臺北市新興國中
臺中市大華國中
高雄市大灣國中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中山中心A
鳳山劍道協會A
臺南市億載國小
英才館
屏東縣廣興國小
高雄市鳳山國小A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中山中心
臺中市臺中國小
成大劍友會
鳳山劍道協會A
國小女子組
屏東縣廣興國小
正心劍道館A
桃園縣北勢國小
光復劍道館
新北市樹林國小
男子50歲至59歲組
鳳山劍道協會A
陸官劍道校友隊
高中男子組
臺北市育成高中A
桃園縣永豐高中A
臺北市育成高中B
桃園縣永豐高中B
英才館
國中男子組
臺北市新興國中
宜蘭縣劍道委員會
臺南市佳里劍道委員會
榮柳塾
高雄市獅甲國中
武德殿振武館
國中女子組
臺北市新興國中
高雄市獅甲國中
鳳山劍道協會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屏東縣廣興國小
鳳山劍道協會A
中山中心A
鳳山劍道協會B
英才館
正心劍道館B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鳳山劍道協會A
臺中市臺中國小
高雄市鳳山國小A
中山中心
國小女子組
新北市樹林國小
光復劍道館
桃園縣北勢國小
屏東縣廣興國小
薙刀之術
男子60歲以上組
劉茂明
張庭益
鄭朝俊
男子50歲至59歲組
吳皓晨
邱國徽
龔錦輝
李亮樟
邱鳳松
游博文
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
張宇承
巫駿青
涂士弘
彭冠傑
吳祖旭
黃耀弘
高中男子段外組
潘俊宇
羅永奇
盧奕銘
鄭智鴻
馮浩宇
張津豪
高中女子組
李雙郡
陳沛涵
許崴
國中男子組
林靖昌
高國勛
陳宥憲
林宥佑
張志丞
潘可昂
國中女子組
吳昀庭
許鏸心
許時濃
施儀謙
陳姵双
戴琪瑋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蕭兆良
王亭烜
胡定雲
吳哲宏
王昱達
陳建霖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黃乙玲
徐妤瑄
李孟樵
李心潔
彭懷葇
鍾欣怡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蕭兆恩
楊睿祥
張簡坤昇
王暄賀
王振嘉
謝易成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邱子庭
郭絲媛
郭冠妘
陳育淳
黃晨萱
鍾佳雯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加強劍道高齡者及親子活動,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教育部、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鳳山劍道協會、高雄市劍道運動發展協會、高雄市劍道協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0日(六)、21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國立鳳山商工學生活動中心(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51號)。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50歲至59歲組(民國42年1月1日至民國51年12月31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歲以上組(民國4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50歲至59歲組(民國42年1月1日至民國51年12月31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歲以上組(民國4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50歲至59歲組(民國42年1月1日至民國51年12月31日出生者)。
2.社會男子60歲以上組(民國4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               4.高中男子段外組。
5.高中女子組。                       6.國中男子組。
7.國中女子組。                       8.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9.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九、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二)個人賽自由參加。報名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三)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十、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 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 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 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 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
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
1.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三、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社會男子組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重量51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重量44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重量280公克以上~300公克以下。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9月21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高中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社會男子組及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五、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六、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七、抽   籤:101年10月1日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八、獎   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領隊會議:101年10月19日下午7時於比賽地點舉行。
二十、申   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一、附   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三)開幕式訂於10月20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四)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