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1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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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賽程場地圖
   組別名次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團  體  得  分  賽
社會男子組
桃園縣
新北市
臺北市
日僑學校
青溪校友
台北劍道館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社會女子組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海峽大和隊
士林高商
劍友會
苗栗縣
台北劍道館
鳳山劍道
協會
大專男子組
臺北市立
體育學院
淡江大學B
臺灣體育
運動大學
臺灣大學
開南大學
清華大學A
大專女子組
臺灣體育
運動大學
淡江大學
交通大學
高中男子組
臺中市
東山高中
臺中市
中港高中
高雄市
中正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宜蘭縣
宜蘭高商
宜蘭縣
慧燈中學
高中女子組
臺中市
中港高中
臺北市
士林高商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光明國中
臺中市
大華國中
臺中市
清泉國中
桃園縣
慈文國中
新竹市
培英國中
臺中市
東山國中
國中女子組
臺中市
清泉國中A
臺中市
清泉國中B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臺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高雄市
中正國小
臺中市
道禾小學
臺中市
軍功國小
臺南市
新東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桃園縣
錦興國小
新北市
鄧公國小
臺中市
文心國小
臺中市
道禾小學
臺北市
南港國小B
臺北市
南港國小A
國小女子組
桃園縣
青溪國小
桃園縣
北勢國小
屏東縣
廣興國小A
新北市
樹林國小
臺北市
南港國小
新竹市
東門國小
團  體  過  關  賽
社會男子組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聖業劍道舘
海峽大和隊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海峽聯隊
社會女子組
苗栗縣
海峽大和隊
士林高商
劍友會
臺大劍友
新北市
新竹市
大專男子組
臺灣體育
運動大學
臺北市立
體育學院
開南大學
淡江大學B
臺灣大學
淡江大學A
大專女子組
臺灣體育
運動大學
交通大學
輔仁大學
高中男子組
臺中市
東山高中
高雄市
中正高中
臺中市
中港高中
宜蘭縣
宜蘭高商
新竹市
成德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高中女子組
臺中市
中港高中
臺北市
士林高商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光明國中
臺中市
東山國中
臺北市
中正國中
臺中市
清泉國中
新竹市
培英國中
臺中市
大華國中
國中女子組
臺中市
清泉國中A
臺中市
清泉國中B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臺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高雄市
中正國小
臺北市
新生國小A
臺北市
日僑學校A
桃園縣
青溪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臺北市
南港國小B
臺中市
道禾小學
臺中市
文心國小
新北市
鄧公國小
臺北市
日僑學校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國小女子組
新北市
樹林國小
臺北市
日僑學校
屏東縣
廣興國小A
桃園縣
錦興國小
桃園縣
青溪國小
屏東縣
廣興國小B
個  人  賽
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
陳承霖
林益新
吳孟軒
陳啟佑
柳模塘
張十力
社會男子三、四段組
周蒂威
朱啟誠
尤捷翔
林逸程
卓經國
張鈞富
 社會男子初、二段組
吳祖旭
張齊能
盧彥廷
陳偉群
彭仁傑
周啟年
社會男子段外組
陳伯昇
楊喬為
馮浩宇
呂紹裕
陳愉培
高暐程
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
魏伃伶
劉怡婷
陳孟琦
曹夢婷
許端容
許 崴
社會女子段外組
李雙郡
王靜雯
陳翊臻
黃韻庭
黃淑茵
劉知琬
國中男子組
張志丞
林柏昇
莊仕丞
孟子桀
陳宥憲
蔡鵔軒
國中女子組
吳昀庭
陳姵双
涂欀鏻
戴琪瑋
紀昱彤
楊采寧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胡定雲
潘俊言
蕭兆良
黃勝裕
何沛哲
賴昱樺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謝佳紋
李孟樵
彭懷葇
鍾欣怡
黃乙玲
林彥伶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宋品熹
陳峻暘
楊睿祥
譚書懃
林大為
劉定荃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曾雅琳
林芷儀
邱子庭
郭絲媛
鍾依紋
張瑜珊

 


101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注意事項

因使用臺北市立體育館之場地辦理本次比賽,為使比賽順遂,希望各位先進、教練、裁判、選手及家長配合以下事項:

一、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進入會場前請一律先脫鞋後(可放置於場地外側或拿在手上)再進場,並請配合將便當盒、廚餘、瓶罐分類後丟置於指定之垃圾桶,嚴禁亂丟垃圾,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請各參賽單位報到後,先檢查秩序冊上所載之選手名字是否有誤,如有發現錯誤請直接至報到處作修正,以利賽後獎狀之製作。
三、參賽選手到達比賽場地換裝後,請先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後,至竹劍檢驗
處驗(秤)劍,準備集合開幕。開、閉幕時均有貴賓蒞臨,請各位選手配合典
禮進行,並注意服裝及應有之禮儀,切莫失禮。
三、本次賽程安排原則上第一天進行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第二天進行個人賽。比賽時間及場地得由大會視當天比賽狀況機動調整。若第一天團體賽程無法完成,未完成之賽程將移至第二天上午先進行。
四、各組比賽成績出來後,大會於獎狀製作完成後,將宣佈各組之得獎單位(選手)並隨即進行頒獎,請各得獎單位推派代表選手至司令台前領獎。
※領獎時,請選手統一穿著道服、胴及腰垂(需掛名袋)。
五、請各參加單位於離開休息區及場地前,檢查周遭環境,維持休息區及場地之
清潔。
六、交通及住宿資料請上臺北市觀光旅遊網參考: 
http://www.taipeitravel.net/
    以上敬請所有參加本次比賽之人員,共同配合與遵守,發揮運動員及劍道之武道精神。

 


 

101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12/15(六)賽程場地圖

司 令 台
第七場地
第五場地
第三場地
第一場地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團體得分賽:1~18

國中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團體過關賽:1~18

大專男子組團體過關賽:2、7~10、13~14、16、18~20

大專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1~6

大專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1~20

大專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1、3~6、11~12、15、17、21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3~4、13~16

社會女子組團體得分賽:1~16

社會女子組團體過關賽:1~15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1~2、9~12、25~28、33~34、37、39、41、43

社會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1~3、7~14、23~26、31~32、35、37、39、41

第八場地
第六場地
第四場地
第二場地

國中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團體得分賽:1~12

國小女子組團體得分賽:1~12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團體過關賽:1~14

國小女子組團體過關賽:1~14

國中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1~15

大專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1~6

國中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1~15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7~8、21~24

高中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高中男子組團體得分賽:1~14

高中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高中男子組團體過關賽:1~13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5~6、17~20、29~32、35~36、38、40、42

社會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4~6、15~22、27~30、33~34、36、38、40

 

 


 

101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12/16(日)賽程場地圖

司 令 台
第七場地
第五場地
第三場地
第一場地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個人賽

社會男子段外組個人賽:BCD、決賽

社會男子段外組個人賽:A

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個人賽

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個人賽

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個人賽

第八場地
第六場地
第四場地
第二場地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個人賽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個人賽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個人賽

國中女子組個人賽

社會女子段外組個人賽

 

國中男子組個人賽

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個人賽

 

 


 

101年度第36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競賽章程

 

一、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局、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5日(六)、16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七、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國中男子組。 9.國中女子組。  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國中男子組。   9.國中女子組。 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組以上: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1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 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
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
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11月15日(星期四)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   籤:訂於11月29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   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101年12月15日(星期六)上午8時整於臺北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    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    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15分鐘提交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12月15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