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學年度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成績
下載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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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體得分賽男子公開組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臺北市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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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得分賽女子公開組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
臺北市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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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得分賽男子一般組 |
淡江大學 |
臺灣大學 |
中興大學 |
清華大學 |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
交通大學 |
團體得分賽女子一般組 |
淡江大學 |
臺灣大學 |
致理技術學院 |
政治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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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過關賽男子公開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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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過關賽女子公開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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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過關賽男子一般組 |
淡江大學 |
臺灣大學 |
陸軍軍官學校 |
成功大學 |
中興大學 |
輔仁大學 |
團體過關賽女子一般組 |
致理技術學院 |
臺灣大學 |
淡江大學 |
文化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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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賽男子段外組 |
成功大學吳崇安 |
元智大學趙德強 |
元智大學卓訓漳 |
中央警察大學張浩天 |
輔英技術學院黃聖修 |
交通大學游騰鈞 |
個人賽男子初、二段組 |
臺北市立大學林政岩 |
銘傳大學沈威宏 |
臺北市立大學劉浩淵 |
臺北市立大學張齊能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周信志 |
淡江大學黃詩為 |
個人賽男子三段以上組 |
淡江大學安良岡龍太朗 |
臺北市立大學曾子詮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沈立偉 |
中興大學周育正 |
臺北市立大學張祐境 |
新竹教育大學曾子頎 |
個人賽女子段外組 |
淡江大學劉鈺婷 |
淡江大學曹立嫻 |
淡江大學陳鳳儀 |
致理技術學院蔡雨涵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黃淑茵 |
臺灣大學林家宇 |
個人賽女子初段組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曹夢婷 |
臺北市立大學李佳韋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黃妍蓁 |
逢甲大學林宛瑭 |
致理技術學院陳慧怡 |
臺灣大學李勤 |
個人賽女子二段以上組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施惠美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陳欣濃 |
臺北市立大學劉家榕 |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簡瑩珊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蔡佳芳 |
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張育甄 |
一、 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劍道精神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增進校際感情交流,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 承辦學校:淡江大學
五、 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劍道委員會
六、 協辦單位: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七、 協辦學校:真理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
八、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8日(星期日),共計二天。
九、 比賽地點: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十、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十一、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二、比賽項目:
(一) 團體得分賽:
1. 男子公開組
2. 女子公開組
3. 男子一般組
4. 女子一般組
(二) 團體過關賽:
1. 男子公開組
2. 女子公開組
3. 男子一般組
4. 女子一般組
(三) 個人賽:
1. 男子段外組
2. 男子初、二段組
3. 男子三段以上組
4. 女子段外組
5. 女子初段組
6. 女子二段以上組
十三、參賽分組限制:
(一) 男子公開組:大專校院之男生。
(二) 女子公開組:大專校院之女生。
(三) 男子一般組:限大專校院(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男生。
(四) 女子一般組:限大專校院(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及運動績優生之女生。
註:
1. 運動績優生(符合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學生)參賽規定:
(1) 依據大專體總102.08.22第七屆第二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
(2) 競賽運動類項目屬個人性團體賽但有體位或能力分級限制時,運動績優生一律參加公開組個人賽或團體賽。
2. 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該校非體育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3. 團體賽:選手不得同時報名公開組及一般組;個人賽:個人不得同時報名參加二組。
十四、競賽辦法:
(一) 團體賽:
1.得分賽:
(1) 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 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
(3) 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 勝負:計時公開組(四分鐘)、一般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
(5) 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支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按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決定之。
(6) 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循環全賽程之勝者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負者數少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先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判定之;仍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支)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2.過關賽:
(1) 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1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2隊,採三戰兩勝制。
3.各組報名5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6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決賽採雙敗淘汰制。
5.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不得異議,承辦學校得直接參加決賽。
(2) 每隊註冊選手7名以內,不得少於3名。
(3) 每場出賽人數5人,若未達3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不依段位順序排列,可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4) 勝負:計時(3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方式,直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5) 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3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未完賽選手之多者為勝;若仍無法決定勝負時,則由該隊主將出賽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二) 個人賽:採得分制,計時(男4分鐘、女3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六、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劍長120公分以內,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二刀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內,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內,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內,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內。
十七、報名辦法:
(一) 日 期:即日起至102年11月14日(四)下午17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 地 址:【25137】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收
(三) 電 話:(02)26215656轉2183,傳 真:(02)26230985,聯絡人:郭馥滋老師
(四) 報名表:請以電腦膳打並寄送電子檔至143592@mail.tku.edu.tw(主旨為:學校名稱-大專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加蓋校方戳章,以掛號寄出。
電子檔請至http://www.sports.tku.edu.tw/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網頁下載。
(五) 競賽代辦費:
1. 團體賽每組新台幣參仟元整(以男生組、女生組區分),個人賽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整,一律以匯票方式繳交;戶名(受款人):財團法人私立淡江大學。
2. 寄送報名表紙本時請務必連同匯票一併寄送。
(六) 以上(四)、(五)項資料未備妥,不予受理報名。
(七) 保險費: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
十八、比賽抽籤:102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SG245室舉行,敬請各單位派員準時出席,不另行通知。如未能按時出席,由承辦學校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九、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 日 期:102年12月6日(星期五)16時整,不另行通知。
(二) 地 點: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SG245室。
(三)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教練,則不得提出各項相關問題之異議。
(四) 對運動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委員會處理。
(五)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二十、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賽儀式:中華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上午08:30,於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舉行,選手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將由裁判長宣布比賽,並進行運動員宣誓。
(二)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中午13時,於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舉行,請各校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2年12月8日(星期日)比賽完畢後,於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四) 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提前10分鐘進場準備。
(五)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六)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七)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八) 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細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二十一、 獎勵:
(一) 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獎狀乙幀。
(二) 個人賽各組取六名,一∼三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幀,四∼六名頒發獎狀乙幀。
二十二、 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選手的身份證明或段位資格不符事實時,一切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照相比對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二、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後,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三、附則: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