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次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大專男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臺灣大學 |
開南大學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 |
╳ |
╳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交通大學B |
致理技術學院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 |
高雄醫學大學 |
╳ |
╳ |
高中男子組 |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桃園縣
永豐高中B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臺北市
祐德高中 |
臺中市
中港高中 |
╳ |
高中女子組 |
臺中市
中港高中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桃園縣
永豐高中 |
╳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臺中市
清泉國中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臺中市
大華國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 |
╳ |
╳ |
國小高男組 |
桃園縣
青溪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A |
桃園縣
錦興國小B |
╳ |
╳ |
╳ |
╳ |
╳ |
國小低男組 |
臺南市
信義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臺南市
億載國小 |
╳ |
╳ |
╳ |
╳ |
國小女子組 |
屏東縣
廣興國小B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A |
高雄市
福山國小 |
╳ |
╳ |
╳ |
╳ |
團 體 過 關 賽 |
大專男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淡江大學 |
清華大學 |
開南大學 |
中興大學 |
╳ |
╳ |
大專女子組 |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B |
長榮大學 |
台灣大學 |
╳ |
╳ |
高中男子組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
臺北市
祐德高中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臺中市
中港高中 |
臺南市
臺南二中A |
╳ |
高中女子組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臺中市
中港高中 |
台北市
士林高商 |
╳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北市
誠正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高雄市
大灣國中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 |
桃園縣
青溪國中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 |
╳ |
╳ |
國小高男組 |
桃園縣
錦興國小A |
桃園縣
青溪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B |
╳ |
╳ |
╳ |
╳ |
╳ |
國小低男組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高雄市
中正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臺南市
億載國小 |
╳ |
╳ |
╳ |
╳ |
國小女子組 |
屏東縣
廣興國小B |
屏東縣
廣興國小A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高雄市
福山國小 |
╳ |
╳ |
╳ |
╳ |
個 人 賽 |
大專男子組 |
周信志 |
黃聖修 |
巫駿青 |
橋爪雄司 |
游世賢 |
黃詩為 |
╳ |
╳ |
大專女子組 |
簡瑩珊 |
陳文柔 |
曹夢婷 |
林宛瑭 |
李芊盈 |
曹立嫻 |
╳ |
╳ |
高中男子組 |
涂士弘 |
馮浩宇 |
張宇承 |
洪嘉鴻 |
蕭國丞 |
黃耀弘 |
鄭智鴻 |
謝正揚 |
高中女子組 |
吳昀庭 |
趙苑淳 |
林憶容 |
李雙郡 |
何玉華 |
許鏸心 |
紀昱彤 |
潘愷妮 |
國中男子組 |
郭振東 |
林柏昇 |
王駿杰 |
王正勳 |
林靖昌 |
郭宇宸 |
方學鋐 |
林彥槿 |
國中女子組 |
蔡秉潔 |
涂欀鏻 |
余 讓 |
高子琳 |
卓美妤 |
盧詩妏 |
林似縈 |
黃紫鈴 |
國小高男組 |
朱袁宏 |
林家維 |
蔡秉翰 |
張簡坤昇 |
林昱誠 |
丘灝倫 |
╳ |
╳ |
國小高女組 |
張芸瑄 |
徐嘉妤 |
鍾依紋 |
鍾雅苓 |
李 庭 |
鍾怡婷 |
╳ |
╳ |
國小低男組 |
王振嘉 |
陳峻毅 |
李承祐 |
李韋諺 |
江禹辰 |
林琮謹 |
╳ |
╳ |
國小低女組 |
陳禹彤 |
魏湘恩 |
李紫涵 |
鍾佳芸 |
楊淳安 |
林以文 |
╳ |
╳ |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中華民國102學年度第38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注意事項
本次比賽場地,因使用高雄市鳳山體育館辦理比賽,為使比賽順遂,希望各位先進、大會職員、裁判、選手、及觀眾配合以下事項:
一、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進入會場前請一律先脫鞋後(可放置於場地外側或拿在手上)再進場,並請配合將便當盒、廚餘、瓶罐分類後丟置於指定之垃圾桶,嚴禁亂丟垃圾,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請各參賽單位報到後,先檢查秩序冊上所載之選手名字是否有誤,如有發現錯
誤請直接至報到處作修正,以利賽後獎狀之製作。
三、參賽選手到達比賽場地換裝後,請先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後,至竹劍檢驗處
驗(秤)劍,準備集合開幕。開、閉幕時均有貴賓蒞臨,請各位選手配合典禮進
行,並注意服裝及應有之禮儀,切莫失禮。
四、因適逢體育大學考試,本次賽程安排為高中組第一天進行個人賽,第二天進行
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其餘組別原則上第一天進行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
賽,第二天進行個人賽。比賽時間及場地得由大會視當天比賽狀況機動調整。
若第一天團體賽程無法完成,未完成之賽程將移至第二天上午先進行。
五、各參賽單位及選手請盡量自備比賽用紅白帶。
六、各組比賽成績出來後,大會於獎狀製作完成後,將宣佈各組之得獎單位(選手)
並隨即進行頒獎,請各得獎單位推派代表選手至司令台前領獎。
※領獎時,請選手統一穿著道服、胴及腰垂(需掛名袋)。
六、請各位於離開休息區及場地前,檢查周遭環境,維持休息區及場地之清潔。
以上敬請所有參加本次比賽之人員,共同配合與遵守,發揮運動員及劍道之武道精神。
2014高雄市體育季系列活動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102學年度第38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020027406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高雄市鳳山劍道協會、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高雄市劍道協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5日(六)、16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十、比賽分組: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4.9.1,國中限87.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六)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
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
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二、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六、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星期四)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七、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八、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 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九、抽籤:103年3月5日(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十、獎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取前八名;十四或十五個取前七名;十二或十三個取前六名;十或十一個取前五名;八或九個取前四名;六或七個取前三名;四或五個取前二名;三個以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敘獎。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2)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二十一、領隊會議:103年3月15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鳳山體育館舉行。
二十二、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三、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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