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別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社會男子組 |
桃園縣 |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新竹市劍道OB |
淡江劍友
縱貫線 |
新北市 |
社會女子組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大和劍友 |
臺中市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臺北劍道館 |
新竹市
劍道OG |
大專男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亞太創意
技術學院 |
淡江大學 |
臺北城市
科技大學 |
台北醫學大學 |
南臺科技大學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 |
政治大學 |
╳ |
╳ |
高中男子組 |
臺中市
中港高中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 |
╳ |
國中男子組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臺中市
忠明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B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臺中市
清泉國中 |
國中女子組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 |
╳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高雄市
鳳山國小 |
臺中市
海聲國小 |
新北市
鄧公國小 |
臺北市
新生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台北市
日僑學校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臺中市
軍功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A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臺北市
華興國小A |
國小女子組 |
桃園縣
北勢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縣
青溪國小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 |
╳ |
團 體 過 關 賽 |
社會男子組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臺中市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桃園縣 |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
陸官校友B |
社會女子組 |
修道館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臺中市 |
士商劍友 |
大和劍友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大專男子組 |
亞太創意
技術學院 |
淡江大學 |
臺北市立大學 |
臺灣科技大學 |
臺灣海洋大學 |
臺北城市
科技大學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 |
致理技術學院 |
╳ |
╳ |
高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基隆市
中山高中 |
高雄市
中正高中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臺北市
誠正國中 |
臺北市
日本人學校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桃園縣
大竹國中 |
國中女子組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桃園縣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 |
╳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臺中市
海聲國小 |
新北市
鄧公國小 |
高雄市
鳳山國小 |
高雄市
文華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臺北市
日本人學校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臺中市
軍功國小 |
基隆市
信義國小 |
桃園縣
錦興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A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縣
北勢國小 |
國小女子組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縣
北勢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 |
╳ |
個 人 賽 |
社會男子
五段以上組 |
林益誠 |
吳孟軒 |
陳承霖 |
林益新 |
陳啟佑 |
林淇韋 |
社會男子
三、四段組 |
周蒂威 |
安良岡
龍太朗 |
翁穎信 |
簡至毅 |
劉宥閎 |
朱啟誠 |
社會男子
初、二段組 |
馮浩宇 |
蔡子軍 |
吳祖旭 |
周信志 |
楊喬為 |
游世頡 |
社會男子
段外組 |
林聖堯 |
林昭成 |
林灝延 |
塗彥森 |
陳盈谷 |
黃仲億 |
社會女子
初段以上組 |
劉佳盈 |
簡瑩珊 |
曹夢婷 |
陳智敏 |
許 崴 |
劉家榕 |
社會女子段外組 |
游妤璇 |
楊家珍 |
紀昱彤 |
鄭伊廷 |
楊采寧 |
高 靖 |
國中男子組 |
林靖祐 |
康晉瑜 |
黃囿蒼 |
朱袁宏 |
胡文遠 |
曾柏善 |
國中女子組 |
涂欀鏻 |
黃沛緹 |
邱詩容 |
黃乙玲 |
蔡秉潔 |
郭宇芠 |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
楊睿祥 |
王振嘉 |
譚書懃 |
黃昱耀 |
游秉桀 |
劉定荃 |
國小高年級
女子組 |
國府田晴香 |
鍾佳雯 |
鍾依紋 |
林芷儀 |
鍾怡婷 |
游雅珺 |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
陳江垣龍 |
林冠弘 |
蔡東霖 |
游立誠 |
呂偉銍 |
蘇致中 |
國小低年級
女子組 |
李紫涵 |
蘇子庭 |
黃芷珺 |
劉家甄 |
吳偵甄 |
韓芷瑜 |
下載報名表
下載競賽章程
因使用臺北市立體育館之場地辦理本次比賽,為使比賽順遂,希望各位先進、教練、裁判、選手及家長配合以下事項:
一、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進入會場前請一律先脫鞋後(可放置於場地外側或拿在手上)再進場,並請配合將便當盒、廚餘、瓶罐分類後丟置於指定之垃圾桶,嚴禁亂丟垃圾,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請各參賽單位報到後,先檢查秩序冊上所載之選手名字是否有誤,如有發現錯誤請直接至報到處作修正,以利賽後獎狀之製作。
三、參賽選手到達比賽場地換裝後,請先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後,至竹劍檢驗
處驗(秤)劍,準備集合開幕。開、閉幕時均有貴賓蒞臨,請各位選手配合典
禮進行,並注意服裝及應有之禮儀,切莫失禮。
四、國中生及高中生若參加社會組之比賽,須使用符合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三)所規定社會組之竹劍規格,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五、各參賽單位及選手請盡量自備比賽用紅白帶。
六、本次賽程安排原則上第一天進行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第二天進行個人賽。比賽時間及場地得由大會視當天比賽狀況機動調整。若第一天團體賽程無法完成,未完成之賽程將移至第二天上午先進行。
七、各組比賽成績出來後,大會於獎狀製作完成後,將宣佈各組之得獎單位(選手)並隨即進行頒獎,請各得獎單位推派代表選手至司令台前領獎。
※領獎時,請選手統一穿著道服、胴及腰垂(需掛名袋)。
八、比賽場地內除大會職員、裁判、選手、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觀眾、家屬)
請上樓至觀眾席休息或觀禮。請各參加單位於離開休息區及場地前,檢查周
遭環境,維持休息區及場地之清潔。
以上敬請所有參加本次比賽之人員,共同配合與遵守,發揮運動員及劍道之武道精神。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局。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0 日(六)、21 日(日),上午8 時30 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 號)。
七、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組以上: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 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 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七)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八)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 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 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 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 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 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 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 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 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3 年11 月21 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 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 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 元,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 名及選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
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籤:訂於12 月4 日(四)下午2 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103 年12 月20 日(六)上午8 時整於臺北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15 分鐘提交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罳式訂於12 月20 日上午8 時30 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 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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