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競賽章程及報名表
一、宗 旨:為緬懷(高雄市)劍道之父黃煥彬老師,犧牲奉獻傳授劍道四十餘年,特舉辦
煥彬盃劍道比賽,以發揚黃煥彬老師熱愛劍道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三、主辦單位:高雄醫學大學劍道校友協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醫學大學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高雄市鳳山劍道協會、陸軍官校劍道校友會、
高雄市劍道運動推廣協會、高雄市劍道協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 5 月18 日(日)上午8:30開幕。上午8時報到領取資料,
8時30分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七、比賽地點:七賢國中舊校區體育館(高雄市河南二路196號)七賢路愛河旁。
八、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個人賽 (國小團體及個人賽採男、女混合)
(一)團體得分賽:
1.長青組:50歲以上(含),不分男、女 (民國53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2.社會男子、女子組:49歲(含)以下,不分年齡 (民國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國中男子團體組
4.國中女子團體組
5.國小高年級團體組(五、六年級,90年8月1日至92年7月31日)
6.國小中年級團體組 (三、四年級,92年8月1日至94年7月31日)
7.國小低年級團體組(二年級(含)以下,94年8月1日以後出生)
(二)個 人 賽:
1.長青組:50歲以上(含),不分男、女 (民國53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2.社會男子、女子組:49歲(含)以下,不分年齡 (民國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國中男子個人賽
4.國中女子個人賽
5.國小高年級個人賽(五、六年級, 90年8月1日至92年7月31日)
6.國小中年級個人賽(三、四年級, 92年8月1日至94年7月31日)
7.國小低年級個人賽(二年級(含)以下,94年8月1日以後出生)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
十、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長青組、社會組每隊註冊七名以內(出賽五人)。國中組及國小組每隊註冊五名以內(出賽三人)。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
3.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4.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唯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乙次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二)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3.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則為勝。再相同時,加賽決定之。
十一、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制訂之最新規則。
(二)竹劍:竹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三)注意事項:
1.竹劍必須嚴加檢查,每人必須準備二支以上之竹劍,並詳加檢查是否有裂痕,以維安全。
2.除非因本會秩序冊作業有誤之外,絕不允許中途插隊比賽。
3.為顧及學童安全,比賽中故意推擠之暴力行為,依規定口頭警告,若再犯者判處犯規乙次。
4.劍道屬激烈運動,請領隊、教練考量選手健康狀況,因比賽當中所造成之任何傷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5.為處理臨時爭議事件,團體賽比賽時必須有領隊或教練在場。
6.選手請備身分證明文件,對身分有疑慮者,請出示證件核對,否則以棄權論。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21日(星期一)截止,以電子郵件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紙本報名表為輔。〈報名費收據影本和報名表一併寄出,如電子郵件報名,請寄報名費收據影本〉報名繳費不來者,報名費予以沒收,作為此次比賽活動經費。
(二)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倫路128之5號7樓之2 總幹事:黃贊元收
(三)電話:0910860350 07-5521605 黃贊元
(四)郵局劃撥帳號:42308477 戶名:黃贊元
(五)E-mail:vf.h5609@msa.hinet.net
(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200元整,個人賽每人300元整。
(七)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
(八)大會僅提供當天比賽選手及教練1名便當,素食者須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報到時一併提出)。
十三、抽 籤:民國103年5月4日(星期日)上午10時,於高雄醫學大學劍道社,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高雄醫學大學濟世大樓地下二樓 舞蹈教室)
十四、領隊會議:民國103年5月18日上午8時於(比賽場地)。
十五、獎 勵:依各組參賽人(隊)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4~6名頒發獎狀以茲鼓勵。
十六、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納入本次活動經費。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十七、附則:(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十八、本次參與煥彬盃比賽選手,每人贈送日本製頭巾乙條以茲紀念。
十九、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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