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別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社會男子組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
桃園市 |
臺北劍道館紅 |
淡江劍友 |
社會女子組 |
南投大和 |
臺北劍道館 |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
臺中市 |
修道館 |
新北市 |
大專男子組 |
亞太創意
技術學院 |
開南大學 |
臺北城市
科技大學 |
臺灣科技
大學B |
淡江大學 |
政治大學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 |
╳ |
╳ |
╳ |
高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桃園市
永豐高中 |
╳ |
╳ |
╳ |
高中女子組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宜蘭縣
慧燈中學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市
大竹國中 |
桃園市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衛道中學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臺中市
新光國中 |
國中女子組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桃園市
大竹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 |
╳ |
╳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基隆市
信義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新北市
光復國小 |
臺中市
內埔國小 |
臺南市
信義國小 |
新北市
鄧公國小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A |
臺北市
華興國小A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國小女子組 |
臺南市
億載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新北市
光復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團
體
過
關
賽 |
社會男子組 |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
高雄市
劍道委員會 |
臺中市 |
桃園市 |
中山
運動中心A |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
社會女子組 |
南投大和 |
修道館 |
臺中市 |
士商劍友會 |
交大劍友會 |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
大專男子組 |
開南大學 |
淡江大學 |
臺北市立大學 |
政治大學 |
臺北城市
科技大學 |
臺灣科技
大學A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市立大學 |
淡江大學 |
╳ |
╳ |
╳ |
╳ |
高中男子組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桃園市
永豐高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 |
╳ |
╳ |
高中女子組 |
宜蘭縣
宜蘭高商 |
宜蘭縣
慧燈中學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桃園市
大竹國中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桃園市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清泉國中 |
國中女子組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桃園市
大竹國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 |
╳ |
╳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新北市
鄧公國小 |
新北市
光復國小 |
臺南市
信義國小 |
基隆市
信義國小 |
桃園市
光明國小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臺北市
日僑學校A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桃園市
青溪國小 |
新北市
板橋國小 |
國小女子組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臺南市
億載國小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個
人
賽 |
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 |
張中陽 |
吳孟軒 |
周群堯 |
前田清正 |
林益新 |
翁顥璋 |
社會男子三、四段組 |
安良岡龍太朗 |
陳威存 |
曾子詮 |
張仁傑 |
翁穎信 |
邱繼洋 |
社會男子初、二段組 |
林宥佑 |
顧存安 |
萬昱祥 |
林靖昌 |
張銘哲 |
彭冠傑 |
社會男子段外組 |
邱士哲 |
盧奕銘 |
王正勛 |
沈嵩博 |
萬彥緯 |
郭宇宸 |
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 |
劉佳盈 |
許 崴 |
施芷玫 |
王新惠 |
張育甄 |
陳鳳儀 |
社會女子段外組 |
何玉華 |
鄭伊廷 |
游妤璇 |
蔡雅婷 |
曹立嫻 |
林昱秀 |
國中男子組 |
濱辺直也 |
吳紹鳴 |
蔡承恩 |
張浩威 |
蔣元禎 |
蔡詠杰 |
國中女子組 |
黃乙玲 |
邱詩容 |
彭懷葇 |
賴尹涓 |
施儀璟 |
陳怡伶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蔡東霖 |
林琮瑾 |
游秉桀 |
王振嘉 |
李承祐 |
王葦凱 |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
張采瑄 |
國府田晴香 |
林姮瑜 |
曹雅婷 |
楊淳安 |
游雅珺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徐佳揚 |
簡至賢 |
常 驛 |
林昱翔 |
童士齊 |
賴孝澤 |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
黃芷珺 |
陳沂萱 |
洪玉庭 |
周子瑜 |
劉家甄 |
韓芷琛 |
104年度第38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注意事項
因使用臺北市立體育館之場地辦理本次比賽,為使比賽順遂,希望各位先進、教練、裁判、選手及家長配合以下事項:
一、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進入會場前請一律先脫鞋後(可放置於場地外側或拿在手上)再進場,並請配合將便當盒、廚餘、瓶罐分類後丟置於指定之垃圾桶,嚴禁亂丟垃圾,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請各參賽單位報到後,先檢查秩序冊上所載之選手名字是否有誤,如有發現錯誤請直接至報到處作修正,以利賽後獎狀之製作。
三、參賽選手到達比賽場地換裝後,請先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後,至竹劍檢驗
處驗(秤)劍,準備集合開幕。開、閉幕時均有貴賓蒞臨,請各位選手配合典
禮進行,並注意服裝及應有之禮儀,切莫失禮。
四、國中生及高中生若參加社會組之比賽,須使用符合競賽規程第十二條(三)所規定社會組之竹劍規格,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五、各參賽單位及選手請盡量自備比賽用紅白帶。
六、本次賽程安排原則上第一天進行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第二天進行個人賽。比賽時間及場地得由大會視當天比賽狀況機動調整。若第一天團體賽程無法完成,未完成之賽程將移至第二天上午先進行。
七、各組比賽成績出來後,大會於獎狀製作完成後,將宣佈各組之得獎單位(選手)並隨即進行頒獎,請各得獎單位推派代表選手至司令台前領獎。
※領獎時,請選手統一穿著道服、胴及腰垂(需掛名袋)。
八、比賽場地內除大會職員、裁判、選手、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觀眾、家屬)
請上樓至觀眾席休息或觀禮。請各參加單位於離開休息區及場地前,檢查周
遭環境,維持休息區及場地之清潔。
以上敬請所有參加本次比賽之人員,共同配合與遵守,發揮運動員及劍道之武道精神。
核准文號: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26432號函辦理。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局。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9日(六)、20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七、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4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七)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八)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
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者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 28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星期五)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傳真完後,請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四)E-mail:service@rocka.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 元,請連同大會專用報名表,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籤:訂於12月3日(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104年12月19日(六)上午8時整於臺北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15分鐘提交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12月19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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