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執行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辨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9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號之1號2樓)。
九、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請於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網站報名:http://www.tsfka.org.tw/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 3.大專男子組
4.高中男子組 5.中學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國、高中女學生) 6.國中男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 3.大專男子組
4.高中男子組 5.中學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國、高中女學生) 6.國中男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個 人 賽: 1.社會男子個人賽 2.女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
3.大專男子組個人賽 4.高中男子個人賽 5.高中女子個人賽
6.國中男子個人賽 7.國中女子個人賽 8.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9.國小中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10.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11.國小中低年級女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十、參加資格:
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過關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制訂之最新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
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
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 120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 51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40 公
克以上; 持雙劍者,長刀劍長 114 公分以下,男子重量 44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00 公克以上;短
刀劍長 62 公分 以下,男子重量 280~300 公克以下,女子重量 250~ 280 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日 期:自即日起至104年4月3日星期五截止。
報名處:204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07巷68-2號3F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簡至毅收
電話:(02)24270807 0939-038379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
e-mail 報名 e-mail : iloveyoukendo@gmail.com 報名後未收到E-MAIL回覆請來電確認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1,200元整,過關賽每隊1,200元整,個人賽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及過關賽教練便當每隊1名。
十六、抽 籤:定於4月4日(星期六)於早上10:00抽籤。
地址: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106-1號 (基隆安樂區新西里里民會堂)
十七、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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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組: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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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關賽:每組錄取前四名,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第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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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賽:取前六名,五、六並列第五,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四、五名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 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 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4年3月1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5.參賽選手及工作人員有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礙(如心臟病、高血壓、氣喘、懷孕、耳疾、癲癇、視聽覺障礙、肢體缺陷等)不適比賽或服務之狀況,請慎重考慮報名參賽或服務,如在賽程中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責任非屬本會負責。
二十、領隊會議:104年4月19日(星期日)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