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桃園市第二屆議長杯劍道錦標賽競賽章程

 
名 次 / 組 別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殿  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社會男子組
陸官劍道
校友會B
大吉祥 紅
新竹老頭子
陸官劍道
校友會A
大竹劍友會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女子組
南投劍委會
寶藏巖劍道館
蘭陽劍道 鷹
文化大學
X
X
學生男子組
宜蘭高商
文化大學
慧燈中學
輔仁大學 A
寶藏巖劍道館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學生女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桃園市
大竹國中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士林高商
X
X
國中男子組
桃園市
大竹國中A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竹圍劍道館
台北劍道館
X
X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光復劍道館A
光復劍道館B
中山運動中心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竹圍劍道館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基隆市
中和國小
光復劍道館B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板橋劍道館
X
X
國小女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新竹劍道館
台北劍道館
X
X
社會男子組
寶藏巖劍道館白
中山運動中心
陸官劍道
校友會B
大竹劍友會
宜蘭縣
劍道委員會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女子組
南投大和
超正青椒隊
南投劍委會
寶藏巖劍道館
X
X
學生男子組
文化大學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寶藏巖劍道館
輔仁大學 A
光復劍道館
宜蘭高商
學生女子組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光復劍道館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紅
X
X
國中男子組
竹圍劍道館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桃園市
大竹國中A
台北劍道館
X
X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中山運動中心
光復劍道館A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台北劍道館
苗栗縣
尖山國小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基隆市
中和國小
板橋劍道館
台北劍道館
X
X
國小女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藍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紅
中山運動中心
基隆劍道
訓練中心
X
X

 

名 次 / 組 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社會男子組
安永存完
陳之強
涂士弘
林宥佑
王天龍
張志丞
社會女子組
梁晴嵐
陳智敏
陳文柔
關玉婷
陳鳳儀
劉庭妤
大專男子組
余昀浩
李杰珉
林韋燃
林澤翔
陳奕凡
張品緯
大專女子組
許  崴
何玉華
簡瑩珊
吳思函
鄭依柔
盧薆宇
高中男子組
林靖昌
孟子桀
劉志凡
林俊豪
黃弘傑
黃懷陞
國中男子組
吳紹鳴
劉康益
林御宸
吳廷佑
黃祥豐
李紹穎
國中女子組
陳怡伶
施儀璟
楊悅伶
林芷儀
陳柔瑄
蘇郁秀
國小高年級
男子組
王振嘉
闕辰峻
洪睿昱
林宗威
張哲恩
陳俊瑜
國小高年級
女子組
游雅珺
曹維婷
張采瑄
林景賢
莊雅婷
韓芷瑜
國小中年級
男子組
陳江垣龍
游尚恆
汪軍愷
王威嘉
楊承諺
邱琮凱
國小低年級
男子組
張仲寬
劉承侑
方語謙
陳耀輝
邱琮翔
蘇郁欣
國小低年級
女子組
黃芷珺
韓芷琛
陳芝蕾
劉濰旭
洪玉庭
陳思涵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105年桃園市第二屆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桃劍(祝)字第1050008號函辦理。
二、宗旨:提倡宣導劍道運動風氣,倍增劍道運動人口,藉由劍道的特
          性養成重視禮節,嚴守信義,鍛鍊強健體魄。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議會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劍道協會、國立中大壢中
六、執行單位:中壢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協辨單位:大溪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桃園縣社區大學協會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成功工商、平鎮國中、北勢國小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九、比賽地點:國立中大壢中自強館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115號)
十、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各級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3.學生男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4.國中男子組
5.學生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國中學生皆可)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6.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7.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8.國小女生組
  ※以上各組別參賽隊伍數未達6隊取消該組比賽。
《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女子團體組(各縣市之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3.學生男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4.國中男子組
5.學生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國中學生皆可)如隊伍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6.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7.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8.國小女生組
  ※以上團體賽各組別參賽隊伍數未達6隊取消該組比賽。
《個人賽》
1.社會男子個人賽
2.女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大專以上至社會人士皆可)如人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3.大專男子個人賽
4.高中男子個人賽
5.高中女子個人賽
6.國中男子個人賽
7.國中女子個人賽
8.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如人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10.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11.國小低年級女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如人數足夠將另行分組
  ※以上個人賽各組別參賽人數未達10人取消該組比賽。
十一、參加資格:
1.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2.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
    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四、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0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六、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星期四)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
寄件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路一段328巷38號
中壢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吳家斌 收 電話: 0975-927519
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郵寄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報名,報名後3日內未收到回覆請來電確認。                    
     e-mail:zkendo999@gmail.com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1,000元整,過關賽每隊1,000元
              個人賽: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
              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每隊1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七、抽籤:訂定於105年4月8日(星期五)於晚上七時三十分抽籤。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2段330號(北勢國小活動中心)
十八、獎勵:
1.團體組:每組別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每組別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牌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議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10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5年4月24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請於比賽當日上午八時前辦理報到並領取秩序冊。
二十一、領隊會議:105年4月24日早上八時整於比賽場館召開。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有權修正之。
備註:
為維護學校安寧及清潔,比賽當天嚴禁於校區內酗酒、吸煙及嚼食檳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