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第40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比賽成績表
因使用國立聯合大學體育館之場地辦理本次比賽,為使比賽順遂,希望各位先進、教練、裁判、選手及家長配合以下事項:一、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進入會場前請一律先脫鞋後(可放置於場地外側或拿在手上)再進場,並請配合將便當盒、廚餘、瓶罐分類後丟置於指定之垃圾桶,嚴禁亂丟垃圾,隨時維持場地清潔。二、請各參賽單位報到後,先檢查秩序冊上所載之選手名字是否有誤,如有發現錯誤請直接至報到處作修正,以利賽後獎狀之製作。三、參賽選手到達比賽場地換裝後,請先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後,至竹劍檢驗處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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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地 |
第一場地 |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
社會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
第四場地 |
第三場地 |
大專男子組團體得分賽:1、3、4、7-13 大專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
社會女子團體得分賽 大專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社會女子團體過關賽 大專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
第六場地 |
第五場地 |
大專男子組團體得分賽:2、5、6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小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中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中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中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國中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國小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
11/20(日)賽程場地圖
第二場地 |
第一場地 |
國中男子組個人賽預賽 :A組 |
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個人賽 |
第四場地 |
第三場地 |
國中男子組個人賽預賽 :B組 社會男子段外組個人賽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個人賽 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個人賽 |
第六場地 |
第五場地 |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個人賽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個人賽預賽:A組 國中女子組個人賽 |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個人賽 |
※註:比賽時間及場地得視比賽狀況機動調整。
核准文號: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50019557號函辦理。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苗栗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9日(六)、20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苗栗縣國立聯合大學體育館3樓(第一校區,苗栗縣苗栗市恭敬里聯大1號)。
七、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4.大專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4.大專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3.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5.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初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國中男子組。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0.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1.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2.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七)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八)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賽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者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大專組及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10月10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手機: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便當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元,個人賽-每人350元;便當每個70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寄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第40屆全國中正盃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及便當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費用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比賽大會不提供選手及教練中午便當,需大會代訂便當者,每個70元,請將每日所需數量填於報名表上,便當費請連同報名費一起繳交。【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六、抽籤:訂於10月20日(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辦理本項比賽之大會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敘獎。
十八、領隊會議:105年11月19日(六)上午8時整於苗栗縣巨蛋體育館召開。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管理或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開罳式訂於11月26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五)為維護比賽場地,所有人員一律脫鞋進入會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