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次
組別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大專男子組 |
臺北
市立大學 |
陸軍官校A |
政治大學 |
陸軍官校B |
交通大學 |
中興大學 |
╳ |
╳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
市立大學 |
交通大學 |
淡江大學 |
文化大學 |
臺灣大學 |
政治大學 |
╳ |
╳ |
高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市
永豐高中A |
桃園市
永豐高中B |
屏東縣
內埔農工 |
╳ |
╳ |
╳ |
╳ |
高中女子組 |
桃園市
永豐高中 |
╳ |
╳ |
╳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市
青溪國中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臺中市
清泉國中 |
╳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桃園市
平鎮國中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 |
╳ |
╳ |
╳ |
╳ |
國小高男組 |
高雄市
大華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高雄市
中正國小 |
新北市
板橋國小 |
基隆市
信義國小 |
╳ |
╳ |
國小低男組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高雄市
鳳山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新北市
光復國小B |
桃園市
青溪國小B |
╳ |
╳ |
國小女子組 |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
基隆市
中和國小B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臺南市
億載國小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 |
╳ |
團
體
過
關
賽 |
大專男子組 |
臺北
市立大學 |
政治大學 |
臺北城市
科技大學 |
淡江大學A |
中興大學 |
輔仁大學 |
╳ |
╳ |
大專女子組 |
臺北
市立大學 |
交通大學 |
臺中
科技大學 |
臺灣大學 |
淡江大學 |
中興大學 |
╳ |
╳ |
高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桃園市
永豐高中B |
桃園市
永豐高中A |
臺北市
南湖高中 |
╳ |
╳ |
╳ |
╳ |
高中女子組 |
臺北市
士林高商 |
╳ |
╳ |
╳ |
╳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桃園市
光明國中 |
臺中市
清泉國中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高雄市
獅甲國中 |
╳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臺中市
大華國中A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臺中市
大華國中B |
╳ |
╳ |
╳ |
╳ |
╳ |
國小高男組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基隆市
信義國小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高雄市
大華國小 |
╳ |
╳ |
國小低男組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桃園市
北勢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新北市
光復國小B |
高雄市
鳳山國小 |
桃園市
青溪國小A |
╳ |
╳ |
國小女子組 |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
臺北市
南港國小 |
桃園市
錦興國小 |
基隆市
中和國小B |
臺北市
華興國小 |
臺北市
日僑學校 |
╳ |
╳ |
個
人
賽 |
大專男子組 |
彭柏蒼 |
彭鈺翔 |
游世賢 |
黃耀弘 |
莊仕丞 |
吳尚人 |
╳ |
╳ |
大專女子組 |
劉家榕 |
許 崴 |
曹夢婷 |
陳文柔 |
李雙郡 |
張宥均 |
╳ |
╳ |
高中男子組 |
吳 笛 |
郭宇宸 |
王子晉 |
徐晟彥 |
林靖昌 |
萬昱祥 |
余昊京 |
蔡承恩 |
高中女子組 |
徐妤瑄 |
黃沛緹 |
鄭依柔 |
楊采寧 |
游妤璇 |
鍾欣怡 |
李祈恩 |
李心潔 |
國中男子組 |
羅承豪 |
柯振龍 |
張兆喆 |
吳紹鳴 |
游樂安 |
陳峻暘 |
朱袁宏 |
林家維 |
國中女子組 |
賴尹涓 |
林姮瑜 |
鍾依紋 |
袁若翎 |
林芷儀 |
曾雅琳 |
林庭光 |
鍾怡婷 |
國小高男組 |
蔡東霖 |
陳侑楷 |
李岷晟 |
游立誠 |
蔡崇聖 |
方信傑 |
╳ |
╳ |
國小高女組 |
李紫涵 |
連予淨 |
李可晴 |
蘇子庭 |
曹維婷 |
呂沂宸 |
╳ |
╳ |
國小低男組 |
童士豪 |
廖宥恩 |
賴孝澤 |
周澔緯 |
吳庭毅 |
楊承諺 |
╳ |
╳ |
國小低女組 |
張庭瑜 |
陳沂萱 |
黃芷珺 |
松室美胡 |
陳禹欣 |
陳則諼 |
╳ |
╳ |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50037229號函辦理。
二、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5日(六)、26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九、比賽分組: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2.大專女子組。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2.大專女子組。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2.大專女子組。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87.9.1,國中限90.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六)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十一、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
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最新比賽規則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參加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
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3月1日(星期三)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手機: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便當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元,個人賽-每人350元;便當每個70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傳送電子檔
至本會E-mail: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第41屆全國學生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及便當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費用可用現金、郵政匯票、現金袋、銀行匯款或ATM轉帳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送報名表電子檔後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七、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比賽大會不提供選手及教練中午便當,需大會代訂便當者,每個70元,請將每日所需數量填於報名表上,便當費請連同報名費一起繳交。【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八、抽籤:106年3月8日(三)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勵: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在16個以上取前八名;14或15個取前七名;12或13個取前六名;10或11個取前五名;8或9個取前四名;6或7個取前三名;4或5個取前二名;2或3個以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大專組及國小組團體賽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個人賽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105)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四)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issport.camel.ntupes.edu.tw)歷年簡章」。
二十、領隊會議:106年3月25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臺北體育館舉行。
二十一、申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二、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