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全國分齡劍道錦標賽暨新竹縣縣長盃劍道錦標賽

   組別名次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士商劍友會
聖業館
苗栗縣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大和武道具
新竹縣劍道委員會A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鳳山
劍道協會
X隊
國中男子組
臺中市
東山高中
大東劍道文化推廣協會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國中女子組
屏東縣
高泰國中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光復劍道館
大和武道具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臺中劍道館B
臺中劍道館A
高雄市
中正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臺中劍道館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基隆市
中和國小
榮柳塾
國小女子組
高雄億載聯隊
臺中劍道館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新竹劍道館
屏東縣
廣興國小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士商劍友會
聖業館
臺中市
東山高中
苗栗縣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新竹縣劍道委員會A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X隊
鳳山
劍道協會
國中男子組
臺中市
東山高中
大東劍道文化推廣協會
臺中劍道館
國中女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大和武道具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屏東縣
廣興國小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臺中劍道館 B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基隆市
中和國小
臺中劍道館
文武堂
國小女子組
高雄億載聯隊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臺中
劍道館
新竹
劍道館
 
 
社會男子41歲以上組
張旭旗
李松壽
黃貞尉
賴臆仁
劉世民
尤建宏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陳威存
高暐程
李杰岷
王致筌
蕭國丞
翁穎信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鄭琇娟
梁晴嵐
連翌閑
江 倩
潘愷妮
葉純宏
高中男子段外組
張浩威
陳柏澔
鍾定展
蔡丞恩
吳哲宏
鍾凱崴
高中女子組
游妤璇
李祈恩
施秀儀
鄭依柔
黃乙玲
鍾欣怡
國中男子組
許祐銓
謝易成
張兆喆
游秉桀
楊睿祥
林琮謹
國中女子組
賴翊翾
鍾依紋
徐嘉妤
方研羲
鍾怡婷
曾雅琳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王紹翊
游立誠
林昱翔
陳江垣龍
徐佳群
童士齊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魏湘恩
呂沂宸
曹維婷
連予淨
吳偵甄
王蕙甯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周澔緯
黃宥閎
張宥恩
吳庭毅
楊承諺
徐煜翔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黃芷珺
張庭瑜
陳沂萱
簡嘉凝
洪玉庭
柯宣妘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06291號函。
二、宗旨: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加強劍道親子活動,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新竹縣新埔國中、新竹縣體育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0日(六)、21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92號)。
九、比賽分組:團體賽及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41歲以上組(民國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2.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社會女子41歲以上組(民國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4.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5.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6.高中男子段外組。7.高中女子組。
8.國中男子組。9.國中女子組。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1.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12.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
13.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二)個人賽自由參加。報名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三)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五)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4月20日(星期四)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手機: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便當費:團體賽-社會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元,個人賽-每人350元;便當每個70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寄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106年度全國分齡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及便當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費用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險:凡報名之選手由大會統一投保意外險(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七、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比賽大會不提供選手及教練中午便當,需大會代訂便當者,每個70元,請將每日所需數量填於報名表上,便當費請連同報名費一起繳交。【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八、抽籤:106年4月27日(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十、領隊會議:106年5月20日上午8時於比賽地點舉行。
二十一、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二、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