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別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團
體
得
分
賽
|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
士商劍友會 |
聖業館 |
苗栗縣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大和武道具 |
新竹縣劍道委員會A |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鳳山
劍道協會 |
X隊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大東劍道文化推廣協會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屏東縣
高泰國中 |
╳ |
╳ |
╳ |
╳ |
╳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光復劍道館 |
大和武道具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臺中劍道館B |
臺中劍道館A |
高雄市
中正國小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臺中劍道館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榮柳塾 |
╳ |
╳ |
國小女子組 |
高雄億載聯隊 |
臺中劍道館 |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
新竹劍道館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團
體
過
關
賽
|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
士商劍友會 |
聖業館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苗栗縣 |
基隆市
劍道委員會 |
新竹縣劍道委員會A |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
X隊 |
鳳山
劍道協會 |
╳ |
╳ |
╳ |
國中男子組 |
臺中市
東山高中 |
大東劍道文化推廣協會 |
臺中劍道館 |
╳ |
╳ |
╳ |
國中女子組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 |
╳ |
╳ |
╳ |
╳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大和武道具 |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
屏東縣
廣興國小 |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
臺中劍道館
B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中壢區
劍道委員會 |
基隆市
中和國小 |
臺中劍道館 |
文武堂 |
╳ |
╳ |
國小女子組 |
高雄億載聯隊 |
基隆市劍道推廣協會 |
基隆市
中和國小A |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A |
臺中
劍道館 |
新竹
劍道館 |
個
人
賽
|
社會男子41歲以上組 |
張旭旗 |
李松壽 |
黃貞尉 |
賴臆仁 |
劉世民 |
尤建宏 |
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 |
陳威存 |
高暐程 |
李杰岷 |
王致筌 |
蕭國丞 |
翁穎信 |
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 |
鄭琇娟 |
梁晴嵐 |
連翌閑 |
江 倩 |
潘愷妮 |
葉純宏 |
高中男子段外組 |
張浩威 |
陳柏澔 |
鍾定展 |
蔡丞恩 |
吳哲宏 |
鍾凱崴 |
高中女子組 |
游妤璇 |
李祈恩 |
施秀儀 |
鄭依柔 |
黃乙玲 |
鍾欣怡 |
國中男子組 |
許祐銓 |
謝易成 |
張兆喆 |
游秉桀 |
楊睿祥 |
林琮謹 |
國中女子組 |
賴翊翾 |
鍾依紋 |
徐嘉妤 |
方研羲 |
鍾怡婷 |
曾雅琳 |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
王紹翊 |
游立誠 |
林昱翔 |
陳江垣龍 |
徐佳群 |
童士齊 |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
魏湘恩 |
呂沂宸 |
曹維婷 |
連予淨 |
吳偵甄 |
王蕙甯 |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
周澔緯 |
黃宥閎 |
張宥恩 |
吳庭毅 |
楊承諺 |
徐煜翔 |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
黃芷珺 |
張庭瑜 |
陳沂萱 |
簡嘉凝 |
洪玉庭 |
柯宣妘 |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06291號函。
二、宗旨: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加強劍道親子活動,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新竹縣新埔國中、新竹縣體育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0日(六)、21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新竹縣立新埔國中體育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92號)。
九、比賽分組:團體賽及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高中男子組。4.高中女子組。5.國中男子組。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41歲以上組(民國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2.社會男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3.社會女子41歲以上組(民國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4.社會女子40歲以下組(民國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5.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6.高中男子段外組。7.高中女子組。
8.國中男子組。9.國中女子組。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1.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12.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
13.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二)個人賽自由參加。報名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三)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五)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5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二)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社會組(含個人賽):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4月20日(星期四)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手機: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便當費:團體賽-社會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元,個人賽-每人350元;便當每個70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寄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106年度全國分齡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及便當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費用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險:凡報名之選手由大會統一投保意外險(外國籍選手報名時須附上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資料不全者及未附影本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七、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比賽大會不提供選手及教練中午便當,需大會代訂便當者,每個70元,請將每日所需數量填於報名表上,便當費請連同報名費一起繳交。【大會將提供現場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八、抽籤:106年4月27日(四)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十、領隊會議:106年5月20日上午8時於比賽地點舉行。
二十一、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二、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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