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106學年度第33屆全國大專盃劍道邀請賽

下載競賽章程
一、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劍道精神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文武青年感情,特舉辦本邀請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三、主辦單位: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
四、承辦單位:淡江大學劍道隊、劍道社
五、協辦單位:淡江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台灣淡江大學劍道校友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0(星期日)上午8:30至下午18:00止
七、比賽地點: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
八、參加單位:台灣各大專院校劍道社、隊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6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比賽項目:
(一)男子組團體得分賽
(二)男子組團體過關賽
(三)女子組團體得分賽
(四)女子組團體過關賽
十一、比賽辦法:由大會視各組報名參加人數而定,採用單、雙淘汰或循環賽。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判定:
A.比賽時間當天公佈,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
B.每隊勝負中人數相等,比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商數大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之商數大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派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者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每場賽前提出出場比賽名單(得隨場變更,不須按段位高低順序排列)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判定:
A.比賽時間當天公佈,得分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伍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人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得分數之差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各該隊派代表按計時勝負三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者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十二、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所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竹    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男、女生長度同為120公分以內,男生重量51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男、女須長114公分以內,重量男生440公克以上,女生400公克以上;短刀男、女須62公分以內,重量男生280-300公克以內,女生250-280公克以內。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  期:即日起至107年5月4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不另發通知),報名費請於107年5月11日(星期五)前以匯款方式繳交。
(二)地  址: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淡江大學劍道社收
(三)電  話:淡江大學劍道社
    社長:林怡君,0928969958
    隊長:沈育宣,0956258887
(四)報名費:「團體得分賽」每隊1,700元整、「團體過關賽」每隊1,700元整,報名費請以郵局匯款方式匯入”淡江大學劍道社林怡君”帳戶(郵局代號700,帳號:24412850399944,戶名:淡江大學劍道社林怡君),匯款完成後請將「學校名稱」、「匯款人姓名(或戶名)」、「帳號後五碼」、「報名隊伍數(含參賽項目)」、「匯款金額」及「匯款日期」等資訊以手機簡訊或紛絲團私訊通知淡江大學劍道社社長及隊長。並於比賽當天攜帶匯款單據於檢錄時核對,經報名核准後未能如期參加比賽之隊伍,恕不退還報名費。
(五)保  險: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各所屬學校自行投保。
(六)手  續:請將所有參加隊員學生證影本隨報名表以掛號寄出;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107年5月11日前提出,並補齊相關文件。
十五、 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7年5月20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整於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7樓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7年5月20日(星期日)下午6時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20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10分鐘前進場準備。
(四)運動員檢錄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相關在學證明文件,有段位者請攜帶段位證書影本以備大會查驗,經查驗資料不符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
(五)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七)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細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
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八)比賽地點依「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管理辦法」之規定:
1.禁止攜帶任何飲食及飲料等進入(水除外)!
2.館內全面嚴禁抽煙及任何煙火等危險物品!
3.禁止攜帶任何寵物及違禁品進入體育館!
4.禁止穿皮鞋、高跟鞋進入木質地板區域!
5.假日門禁管制,借用場地者統一由4樓東側電梯旁之大門(文館方向)
出入本館!
6.請勿在各樓梯間、非借用及未開放區域逗留。
7.其餘規定請詳閱「紹謨紀念體育館管理辦法」。
8.違反上列相關規定而造成人員、場館之傷害、毀損及公共危險者,除依規定議處並負賠償之責外,其後果及法律責任亦須自行負責!

十六、獎勵:
(一)男子組比賽各項目取優勝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
(二)女子組比賽各項目取優勝前三名頒發獎盃、獎狀
十七、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及相同之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之懷疑,應於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中,發現與比賽運動員資格問題或對裁判判決發生問題,應於出賽(前或後)提出,由質疑隊之領隊(教練)向裁判長提出。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選手午餐由大會提供便當,素食者請註明)
(二)大會將嚴格執行選手身份之查驗,請各單位自行要求參賽選手務必攜帶學生證。
(三)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發現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如獲有獎盃(品),則團體成績取消,並繳回所獲之獎盃(品)。
(四)比賽進行時,如有汙辱裁判之情形發生,按大會規定停止該隊出賽。情事重大時,並呈報有關單位議處。
(五)超時未出賽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於比賽當天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