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109年桃園市第六屆議長盃暨全國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桃劍(旺)字第1090002號函辦理。
二、宗旨:提倡宣導劍道運動風氣,倍增劍道運動人口,藉由劍道的特性養成重視禮節,嚴守信義,鍛鍊強健體魄。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議會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劍道協會、國立中大壢中
六、執行單位:中壢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協辨單位:大溪區體育會劍道委員會、桃園縣社區大學協會、台灣人文鄉土協會、桃園市成功工商 桃園市平鎮國民運動中心、桃園市北勢國小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2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九、比賽地點:國立中大壢中自強館 (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115號)
十、比賽項目: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
《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學生男子組 (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4.學生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生組
※以上各組別參賽隊伍數未達6隊取消該組比賽。
《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學生男子組 (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4.學生女子組(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五、六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四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生組
※以上各組別參賽隊伍數未達6隊取消該組比賽。
《個人賽》
1.社會男子個人賽
2.社會女子個人賽
3.學生男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4.學生女子個人賽(各縣市之各級高中、大學、研究所、博士學生皆可)
5.國中男子個人賽
6.國中女子個人賽
7.國小高年級男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8.國小高年級女子個人賽(五、六年級)
9.國小低年級男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10.國小低年級女子個人賽(四年級(含)以下)
※以上各組別參賽人數未達10人取消該組比賽。
十一、參加資格:
1.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限報一組別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C、女子選手可跨組報名男子組別.
D、國小選手不可跨組報名國中(含)以上組別.
2.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 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請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備檢查。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參加規則:每人限報一組別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四、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十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 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 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 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團體過關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次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0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 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 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3〉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五、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六、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星期五)截止,為使選手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郵寄費用,請以e-mail報名,報名後3日內未收到回覆請來電確認。 e-mail:zkendo999@gmail.com
報名費:團體組:得分賽每隊1,200元整,過關賽每隊1,200元 個人賽: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 含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每隊1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肢障、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十七、抽籤:訂定於109年3月31日(星期二)於晚上七時抽籤。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30號(北勢國小活動中心)
十八、獎勵:
1.團體組:每組別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2.個人賽:每組別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牌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保險: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二十、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 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議 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相關責任應由所屬單位自行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10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109年4月12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請於比賽當日上午八時前辦理報到並領取秩序冊。
二十二、領隊會議:109年4月12日早上八時整於比賽場館召開。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有權修正之。
備註: 1.為維護學校安寧及清潔,比賽當天嚴禁於校區內酗酒、吸煙及嚼食檳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