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111年度市長盃劍道錦標賽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一、宗    旨:藉此比賽活動,增進選手比賽經驗,互相切磋,提升劍道涵養與技術水準,鍛鍊強健體魄,增進劍道運動人口。
二、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三、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5日星期六(上午八時報到檢錄;八時三十分開幕式)。  
七、比賽地點: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體育館(嘉義市西區大同路320號)
八、參加單位:嘉義市及全國各縣市劍道團體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九、比賽分組:本次各組團體賽皆為三人制。團體賽及個人賽每人只參加一組為限。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高中男子組。   
4.大專/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中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1.男子50歲以上組(民國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2.男子三段以上組。
3.女子三段以上組。 
4.男子初、二段組。
5.女子初、二段組。
6.男子段外組。 
7.女子段外組。                    
8.國中男子組。        
9.國中女子組。          
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11.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 
1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4年級以下)。             
13.國小中年級女子組(4年級以下)。
十、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學生組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於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比賽。
(二)個人賽自由參加。報名男子/女子初、二段組和三段以上組者,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三)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大專/高中組比賽。
()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本會不負任何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一、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賽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1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賽用紅白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個人賽:
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2.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最新比賽規則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01224(星期五)下午4截止,請洽嘉義市體育館地下室(體育路2號)嘉義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副總幹事林瑞河電話:0926-047587 電子信箱:lin0926047587@gmail.com。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二)報名費:團體賽-各組每隊1,000元;個人賽-每人300元(含午餐)。
※【凡嘉義市團體及個人免收報名費。】 
十六、參賽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需自備比賽用紅白帶。
十七、抽籤:111年01月03(星期一)上午10時請參賽團隊或個人,派員至嘉義市體育館(嘉義市體育路2號)地下室抽籤,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獎勵:團體賽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個人賽錄取前四名,第一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 第二、三、四名頒發獎牌、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管理或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貳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議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作為大會活動基金,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冒名頂替者及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