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九十七年度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成績速報
成績速報
名次組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社會男子團體組 | 基隆劍道集訓中心 | 士林高商A | 修道館A隊 | 開南劍友會龍隊 | ||
社會女子團體組 | 基市中山高中A | 淡江劍友隊 | 士林高商 | 修道館A隊 | ||
學生男子團體組 | 士林高商A | 士林高商B | 海大劍道社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 | 基隆體育館 | 基隆建德國小 |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 |||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 |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基隆三坑劍道教室 | 基隆建德國小 | ||
學生男子個人賽 | 士林高商 | 士林高商 | 士林高商 | 海大劍道社 | 士林高商 | 士林高商 |
劉裕銘 | 葉容銓 | 林政廷 | 黃鏡哲 | 安良岡龍太朗 | 周啟年 | |
國中女子個人賽 | 基隆銘傳國中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基市中山高中 | 基市中山高中 | 基市中山高中 | 基市中山高中 |
湯逸廷 | 柳琤 | 陳怡婷 | 蘇巧淳 | 林宛瑭 | 江倩 | |
國中男子個人賽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基隆中正國中 | 基隆建德國中 | 基隆銘傳國中 | 基隆銘傳國中 |
余昀浩 | 顧存安 | 周信志 | 陳立人 | 李冠儒 | 徐聖育 | |
國小男子個人賽 | 基隆建德國小 | 基隆體育館 | 基隆體育館 |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 基隆體育館 | 基隆德和劍道社 |
蕭國丞 | 洪嘉鴻 | 劉宸瑋 | 杜晨暟 | 張語謙 | 劉育瑞 |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提供97.5.03
競賽規程
一、宗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議會
四、協辨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
六、執行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九、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團體得分賽:1.社會男子團體組
2.社會女子團體組(六隊以上,含國中以上)
3.學生男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4.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含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團體組(含四年級以下)
個人賽:6.學生男子個人賽
7.國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8.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9.國小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10.國小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十、參加資格:
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明文件並需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戮為憑)。
報名處: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53巷2-1號??基隆市劍道委員會柳永順收
電話:(02)24285270,0926-089397,傳真:(02)24285270,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報名
,e-mail:ALANYSL123@yahoo.com.tw〈英文字母請小寫輸入〉,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組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
十六、抽籤:訂於4月26日(星期六)於上午10:00分至(愛米爾托兒所)抽籤。 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70巷1號,02-24371212
十七、獎勵:
團體組: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個人賽:取前六名由大會頒發將盃、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97年5月03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二十、領隊會議:97年5月03日(星期六)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