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九十七年度議長盃劍道錦標賽競賽規程/成績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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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速報

名次組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社會男子團體組 基隆劍道集訓中心 士林高商A 修道館A隊 開南劍友會龍隊    
社會女子團體組 基市中山高中A 淡江劍友隊 士林高商 修道館A隊    
學生男子團體組 士林高商A 士林高商B 海大劍道社 基隆德和劍道社    
國小高年級團體組 基隆體育館 基隆建德國小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國小低年級團體組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基隆德和劍道社 基隆三坑劍道教室 基隆建德國小    
學生男子個人賽 士林高商 士林高商 士林高商 海大劍道社 士林高商 士林高商
  劉裕銘 葉容銓 林政廷 黃鏡哲 安良岡龍太朗 周啟年
國中女子個人賽 基隆銘傳國中 基隆德和劍道社 基市中山高中 基市中山高中 基市中山高中 基市中山高中
  湯逸廷 柳琤 陳怡婷 蘇巧淳 林宛瑭 江倩
國中男子個人賽 基隆德和劍道社 基隆德和劍道社 基隆中正國中 基隆建德國中 基隆銘傳國中 基隆銘傳國中
  余昀浩 顧存安 周信志 陳立人 李冠儒 徐聖育
國小男子個人賽 基隆建德國小 基隆體育館 基隆體育館 基隆市劍道館發展協會 基隆體育館 基隆德和劍道社
  蕭國丞 洪嘉鴻 劉宸瑋 杜晨暟 張語謙 劉育瑞

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提供97.5.03

 
競賽規程

 

一、宗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倡全民運動,促進身心健康,提高劍道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基隆市議會
四、協辨單位: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
六、執行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
八、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四十號之一)。
九、比賽項目:(團體組三人為一隊)

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團體組
2.社會女子團體組(六隊以上,含國中以上)
3.學生男子團體組(含國中以上)
4.國小高年級團體組(含五、六年級)
5.國小低年級團體組(含四年級以下)

個人賽:
6.學生男子個人賽
7.國中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8.國中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9.國小女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10.國小男子個人賽〈限設籍基隆市者〉

十、參加資格:
團體賽:
a、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b、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個人賽:
a、自由參加。
b、學生組之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明文件並需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未能提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十一、比賽規則:採國際劍道聯盟(FIK)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二、參加規則:團體賽每人限報一組一隊如重複報名,經大會發現逕予除名。
十三、比賽辦法:〈依比賽隊伍隊數及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及時間於領隊會議時公佈之。〉
〈1〉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五名以內。
2.每場出賽人數三人,出場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五分鐘提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每隊勝負人數相等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平手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b、循環賽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多者為勝;倘相等時,則以代表賽不計時勝負一次。
 
〈2〉個人賽勝負:1.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四、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國際劍道聯盟(FIK)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五、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戮為憑)。
報名處: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253巷2-1號??基隆市劍道委員會柳永順收
電話:(02)24285270,0926-089397,傳真:(02)24285270,為使選手姓名等資料清晰完整並節省傳真費用,原則上請以e-mail報名 ,e-mail:ALANYSL123@yahoo.com.tw〈英文字母請小寫輸入〉,報名費: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個人組每人300元整,請於大會現場報到時繳交〈內含保險和便當〉。大會提供團體組教練便當。
十六、抽籤:訂於4月26日(星期六)於上午10:00分至(愛米爾托兒所)抽籤。 地址:203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70巷1號,02-24371212

十七、獎勵:
團體組:每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個人賽:取前六名由大會頒發將盃、獎狀乙張,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1.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由單位領隊(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十九、附則:
1.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2.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場比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議處。
3.團體賽應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於規定時間內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4.開幕式訂於97年5月03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並領取資料。

二十、領隊會議:97年5月03日(星期六)早上8時整於體育館召開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