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學年度第33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成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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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布

           名次
組別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大專男子

開南大學

台灣大學A

淡江大學紅

台北醫學大學

清華大學

文化大學

大專女子

台灣大學A

中興大學

淡江大學白

清華大學

政治大學A

交通大學

高中(職)男子

台北市
士林高商A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台北市
士林高商B

桃園縣
永豐高中B

嘉義縣
民雄農工

台中縣
中港高中

高中(職)女子

台中縣
中港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國中男子

桃園縣
大竹國中

桃園縣
光明國中

台北市
誠正國中

高雄市
獅甲國中

基隆市
銘傳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B

國中女子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桃園縣
中興國中

宜蘭縣
東光國中

 

 

國小高年級男子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青溪國小

台中縣
宜欣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台中縣
文雅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高雄縣
鳳山國小C

桃園縣
青溪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國小女子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台北縣
鄧公國小

桃園縣
中山國小

台中縣
文雅國小

 

 






大專男子

台灣大學A

高雄醫學大學

台中技術學院

政治大學

交通大學

清華大學

大專女子

台灣大學A

淡江大學白

政治大學

文化大學

清華大學

高雄醫學大學

高中(職)男子

台中縣
中港高中

桃園縣
永豐高中A

台北市
士林高商A

嘉義縣
民雄農工

台北市
士林高商B

桃園縣
永豐高中B

高中(職)女子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台中縣
中港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國中男子

台北市
誠正國中

基隆市
銘傳國中

台中縣
大華國中A

桃園縣
中興國中

桃園縣
大竹國中

高雄市
獅甲國中

國中女子

台中縣
清泉國中

宜蘭縣
東光國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桃園縣
中興國中

 

 

國小高年級男子

桃園縣
青溪國小

桃園縣
錦興國小

台中縣
宜欣國小

桃園縣
中山國小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北市
文化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

台北市
南港國小A

桃園縣
錦興國小

桃園縣
中山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C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高雄縣
鳳山國小A

國小女子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桃園縣
青溪國小

高雄縣
鳳山國小B

桃園縣
中山國小

 

 



大專男子

台灣體育大學
張宏偉

高雄醫學大學
黃俊豪

高雄醫學大學
張淳弼

台北體育學院
林政廷

台北體育學院
王傳鑫

高雄醫學大學
謝尚霖

大專女子

台北體育學院
王新惠

陽明大學
劉家瑋

政治大學
鄒芸心

文化大學
樓中晴

淡江大學
盧鈺

交通大學
陳文柔

高中(職)男子

台北市士林高商
安良岡龍太朗

台北市士林高商
劉裕銘

台北市士林高商
葉容詮

桃園縣永豐高中
張祐境

嘉義縣民雄農工
高酩勛

桃園縣永豐高中
曾子詮

高中(職)女子

台中縣中港高中
蔡佳芳

台北市士林高商
簡瑩珊

桃園縣永豐高中
胡采軒

桃園縣永豐高中
李孟家

嘉義縣民雄農工
曹夢婷

台中縣中港高中
許瑞容

國中男子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
顧存安

台北市誠正國中
吳祖旭

台北市介壽國中
蔡子軍

英才館
許善淳

桃園縣中興國中
巫駿青

桃園縣光明國中
廖皓翔

國中女子

桃園縣中興國中
黃婉瑄

基隆市銘傳國中
湯逸廷

基隆市中山高中
江倩

基隆市中山高中
林宛塘

台南縣佳里國中
黃妍蓁

台中縣清水國中
李佳韋

國小高年級男子

台北市南港國小
潘俊宇

高雄縣鳳山國小
王律翔

桃園縣中山國小
吳箏

台中縣宜欣國小
陳盈谷

桃園縣青溪國小
郭少旗

桃園縣青溪國小
鄭智鴻

國小高年級女子

高雄縣鳳山國小
李紀愉

高雄縣鳳山國小
林以琳

台北縣鄧公國小
林采靜

高雄縣興糖國小
戴琪瑋

台北市南港國小
吳昀庭

桃園縣青溪國小
王曉柔

國小低年級男子

宜蘭縣成功國小
羅昱晟

台北市南港國小
胡文遠

桃園縣錦興國小
林于峻

桃園縣中山國小
吳笛

台北市南港國小
林柏昇

高雄縣鳳山國小
高國勛

國小低年級女子

高雄縣鳳山國小
高子琳

台南縣成功國小
黃宥融

台北縣文聖國小
施儀謙

英才館
曾曦賢

台北縣麗林國小
許時濃

台北縣樹林國小
黃乙玲

 

一、宗 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基隆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
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協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協辦單位:
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六)、15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七、比賽地點:
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之1號)
八、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九、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職)男子組
4.高中(職)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職)男子組
4.高中(職)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女子組
十、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78.9.1,國中限79.9.1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7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十一、比賽制度:
(一)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二)團體賽國小男子組高低年級賽部份,若各組報名未達隊數時,以合併不分組賽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中、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一場分勝負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勝負次數之多者為勝;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代表作計時勝負一次之循環賽至分勝負為止(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次數不列入計算)
十三、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竹 劍:
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一)大專組:劍長120公分以下,男子重量51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40公克以上;持雙劍者,長刀劍長114公分以下,男子重量440公克以上,女子重量400公克以上;短刀劍長62公分以下,男子重量280∼300公克以下,女子重量250∼280公克以下
(二)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三)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十五、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2月25日(星期三)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報名)
(二)地址:112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endo.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請填具大會專用報名表,須加蓋學校單位關防或領隊、教練簽章請務必連同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繳交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六、保 險:
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七、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 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八、抽 籤:
98年3月3日上午11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九、獎 勵:
(一)各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八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三)辦理本項比賽工作人員,於圓滿達成任務後,由相關單位從優敘獎
◎注意事項: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本(九十七)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二十、領隊會議:
98年3月13日下午7時於基隆市體育館舉行
二十一、申 訴: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或管理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審判委員會於接到抗議書後應即召開會議,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抗議
二十二、附 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四)團體賽應於賽前十五分鐘提交大會出場名單,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五)開幕式訂於98年3月14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各單位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到領取資料
(六)為維護比賽場地,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