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學年度第33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成績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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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布
名次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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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
大專男子 |
開南大學 |
台灣大學A |
淡江大學紅 |
台北醫學大學 |
清華大學 |
文化大學 |
大專女子 |
台灣大學A |
中興大學 |
淡江大學白 |
清華大學 |
政治大學A |
交通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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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男子 |
台北市 |
桃園縣 |
台北市 |
桃園縣 |
嘉義縣 |
台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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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女子 |
台中縣 |
桃園縣 |
台北市 |
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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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 |
桃園縣 |
桃園縣 |
台北市 |
高雄市 |
基隆市 |
台中縣 |
|
國中女子 |
台中縣 |
基隆市 |
桃園縣 |
宜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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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年級男子 |
桃園縣 |
台北市 |
桃園縣 |
台中縣 |
高雄縣 |
台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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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低年級男子 |
台北市 |
高雄縣 |
桃園縣 |
桃園縣 |
高雄縣 |
高雄縣 |
|
國小女子 |
高雄縣 |
台北縣 |
桃園縣 |
台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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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
大專男子 |
台灣大學A |
高雄醫學大學 |
台中技術學院 |
政治大學 |
交通大學 |
清華大學 |
大專女子 |
台灣大學A |
淡江大學白 |
政治大學 |
文化大學 |
清華大學 |
高雄醫學大學 |
|
高中(職)男子 |
台中縣 |
桃園縣 |
台北市 |
嘉義縣 |
台北市 |
桃園縣 |
|
高中(職)女子 |
桃園縣 |
台北市 |
台中縣 |
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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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 |
台北市 |
基隆市 |
台中縣 |
桃園縣 |
桃園縣 |
高雄市 |
|
國中女子 |
台中縣 |
宜蘭縣 |
基隆市 |
桃園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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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年級男子 |
桃園縣 |
桃園縣 |
台中縣 |
桃園縣 |
台北市 |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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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低年級男子 |
台北市 |
桃園縣 |
桃園縣 |
高雄縣 |
高雄縣 |
高雄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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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女子 |
台北市 |
桃園縣 |
高雄縣 |
桃園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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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
大專男子 |
台灣體育大學 |
高雄醫學大學 |
高雄醫學大學 |
台北體育學院 |
台北體育學院 |
高雄醫學大學 |
大專女子 |
台北體育學院 |
陽明大學 |
政治大學 |
文化大學 |
淡江大學 |
交通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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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男子 |
台北市士林高商 |
台北市士林高商 |
台北市士林高商 |
桃園縣永豐高中 |
嘉義縣民雄農工 |
桃園縣永豐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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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女子 |
台中縣中港高中 |
台北市士林高商 |
桃園縣永豐高中 |
桃園縣永豐高中 |
嘉義縣民雄農工 |
台中縣中港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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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 |
基隆市劍道委員會 |
台北市誠正國中 |
台北市介壽國中 |
英才館 |
桃園縣中興國中 |
桃園縣光明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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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子 |
桃園縣中興國中 |
基隆市銘傳國中 |
基隆市中山高中 |
基隆市中山高中 |
台南縣佳里國中 |
台中縣清水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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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年級男子 |
台北市南港國小 |
高雄縣鳳山國小 |
桃園縣中山國小 |
台中縣宜欣國小 |
桃園縣青溪國小 |
桃園縣青溪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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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高年級女子 |
高雄縣鳳山國小 |
高雄縣鳳山國小 |
台北縣鄧公國小 |
高雄縣興糖國小 |
台北市南港國小 |
桃園縣青溪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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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低年級男子 |
宜蘭縣成功國小 |
台北市南港國小 |
桃園縣錦興國小 |
桃園縣中山國小 |
台北市南港國小 |
高雄縣鳳山國小 |
|
國小低年級女子 |
高雄縣鳳山國小 |
台南縣成功國小 |
台北縣文聖國小 |
英才館 |
台北縣麗林國小 |
台北縣樹林國小 |
一、宗 旨: |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發揚民族精神,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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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單位: |
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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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基隆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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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 |
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協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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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辦單位: |
台灣省體育會劍道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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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比賽日期: |
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六)、15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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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比賽地點: |
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之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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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單位: |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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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比賽分組: |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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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專男子組 |
2.大專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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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中(職)男子組 |
4.高中(職)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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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中男子組 |
6.國中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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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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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小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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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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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專男子組 |
2.大專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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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中(職)男子組 |
4.高中(職)女子組 |
|
5.國中男子組 |
6.國中女子組 |
|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
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
|
9.國小女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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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加資格: |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78.9.1,國中限79.9.1以後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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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7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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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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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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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比賽制度: |
(一)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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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賽國小男子組高低年級賽部份,若各組報名未達隊數時,以合併不分組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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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得分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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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競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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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竹 劍: |
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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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報名辦法: |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2月25日(星期三)截止(請以限掛寄達,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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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 險: |
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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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 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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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抽 籤: |
98年3月3日上午11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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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獎 勵: |
(一)各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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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領隊會議: |
98年3月13日下午7時於基隆市體育館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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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 訴: |
(一)比賽中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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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附 則: |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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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