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

下載競賽章程
下載報名表

成績公布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團 體 得 分 賽

高中男子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高雄市
中正高中

中山
運動中心

基隆市
光隆家商

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A

高中女子組

基隆市
中山高中

高雄市
中正高中

 

 

 

 

國中男子組

桃園縣
振聲中學

中山
運動中心

英才館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台北市
誠正國中

鳳山劍道館

國中女子組

淡水鎮
劍道委員會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北市
文化國小

台北市
新生國小

宜蘭縣(白)

宜蘭縣(紅)

東武館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北市
日新國小

宜蘭縣

中山
運動中心

基隆市劍道發展協會

東武館

國小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北縣
樹林國小

 

 

 

 

團 體 過 關 賽

高中男子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台北市
士林高商

高雄市
中正高中

嘉義縣
民雄農工

基隆市
光隆家商

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A

高中女子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基隆市
中山高中

 

 

 

 

國中男子組

中山
運動中心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宜蘭縣

英才館

台北市
誠正國中

桃園縣
振聲中學

國中女子組

桃園縣
振聲中學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宜蘭縣(白)

宜蘭縣(紅)

台北市
新生國小

台北市
文化國小

台北縣
鄧公國小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台北市
日新國小

鳳山劍道館

基隆市
建德國小

宜蘭縣

同心劍道

國小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中山
運動中心

 

 

 

 

個 人 賽

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
曾子詮

高雄市
中正高中
王進義

桃園縣
永豐高中
林政岩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周冠廷

桃園縣
永豐高中
杜欣耀

嘉義縣
民雄農工
蔡承佑

高中男子段外組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周信志

台北市
士林高商
張齊能

台北市
松山家商
江勳

台北市
士林高商
潘彥宇

桃園縣
永豐高中
張良祺

台北市
士林高商
龔恩

高中女子組

桃園縣
永豐高中
胡采軒

嘉義縣
民雄農工
曹夢婷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江倩

基隆市
中山高中
趙紫均

桃園縣
永豐高中
李孟家

高雄市
中正高中
何婉菁

國中男子組

台北市
誠正國中
吳祖旭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顧存安

台北市
金華國中
沈威宏

英才館
許善淳

基隆市體育會
劍道委員會
洪嘉?

英才館
邱煒智

國中女子組

桃園縣
振聲中學
黃婉瑄

台北市
誠正國中
張葳

淡水鎮
劍道委員會
許蓓君

桃園縣
振聲中學
傅千華

基隆市
中山高中
林宛塘

桃園縣
振聲中學
胡芷琪

國小高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石牌國小
吳旻憲

桃園縣
同德國小
廖修毅

桃園縣
同德國小
吳笛

宜蘭縣
羅昱晟

台北市
文化國小
李昀哲

宜蘭縣
林宥佑

國小高年級女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吳昀庭

光復劍道館
施儀謙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林靖軒

英才館
陳姵雙

台北市
中山國小
董品妤

鳳山劍道館
楊采寧

國小低年級男子組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林靖祐

台北市
南港國小
胡文遠

台北市
太平國小
郭維梵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潘俊言

台北市
文化國小
李禹辰

台北市
南港國小
陶 靖

國小低年級女子組

台北縣
樹林國小
黃乙玲

台北市
蘭雅國小
李瑋瑄

台北縣
樹林國小
蘇鈺雯

英才館
張語珊

基隆市劍道發展協會
鄭依柔

台北市
南港國小
李 庭

 

 

一、宗旨: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加強劍道親子活動,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基隆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四、承辦單位:基隆市體育會、基隆市體育會劍道委員會、基隆市立體育場。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1日(六)、22日(日),上午8時30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1號)。
七、比賽分組:

(一)團體得分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1.高中男子組。2.高中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4.國中女子組。
5.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6.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7.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各組團體隊伍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1.高中男子組。2.高中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4.國中女子組。
5.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6.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7.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各組少於八人(含八人)取消該組比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高中男子初段以上組。2.高中男子段外組。
3.高中女子組。4.國中男子組。
5.國中女子組。6.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年級)。
7.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年級)。8.國小低年級男子組(4年級含以下)。
9.國小低年級女子組(4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選手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並須貼照片以備檢查,
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準出場比賽。
(二)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三)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審查段位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影本。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九、比賽制度: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k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之多者為勝,仍然相等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名以內不得少於三名(國小組選手六名以內不得少於二名)。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場名單(得隨場變更),未註冊選手不得出賽。
3.勝負:a.計時四分鐘(國小組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1.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
2.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3.循環賽勝負相同時,以得分多者為勝;若相同時,以失分少者為勝;再同分時,加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
(一)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二)參加國中組:劍長114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4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00公克以上。
(三)參加高中組:劍長117公分以下,男生重量480公克以上,女生重量420公克以上。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28日(星期三)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08號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收
(三)電話:(02)2891-86400933-333-174吳孟軒先生
(四)傳真:(02)2891-8640(傳真完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五)E-mail:service@rockendo.org.tw(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務必來電再確認收到否)
(六)報名費:請填具大會專用報名表,連同報名費(團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2,000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500元,個人賽每人400元),以限時掛號寄交報名地點。報名費可用郵政匯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 (報名費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匯款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帳號:05012600222100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大會統一投保,其餘人員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五、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團體賽部份: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隊伍教練1名及選手中午便當;個人賽部分:大會僅提供比賽當天有賽程之選手中午便當。素食者需事先註明。其餘人員恕不提供,請自行處理】。
十六、抽籤:98年11月4日下午2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獎勵:每組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領隊會議:98年11月20日下午7時於基隆市體育館舉行。
十九、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運動員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如在比賽進行中,發現與賽中即時提出,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評審,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附則:
(一)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三)開幕式訂於11月21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比賽選手應於該日上午8時辦理報
到領取資料。
(四)為維護比賽場地,敬請勿穿皮鞋入場,並請隨時維持場地清潔。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二十二、遵照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規定事項辦理,新增「運動教學區」相關活動內容、時間,當日
由大會發布,歡迎喜愛劍道的朋友踴躍參加。